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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电影作品”定义之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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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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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对外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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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8-25,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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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阶段)成果。项目名称:"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版权客体制度的建构"
项目号:734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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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各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定义基本上都是从"表现形式"这一角度入手来进行的。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定义除了"表现形式"的限定性之外,还加上了"创作方法"的限定性,即电影作品必须是通过"摄制"的方法创作的。这样一来,诸如动画片、电脑游戏中的动画场面、FLASH等新型的在"表现形式"方面同于电影作品的作品,由于不是用"摄制"的方法创作的,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无法明确定位。在未来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应当重新对电影作品进行定义,去除"创作方法"的限定性,并应借鉴美国版权法有关电影作品和视听作品的规定,从"表现形式"这一角度出发建构一个在外延上大于电影作品的"视听作品"这一版权客体类型,并对电影作品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我国著作权法邻接权部分应当作出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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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影作品
表现形式
视听作品
创作方法
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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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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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影音制作品著作权制度探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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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立红
王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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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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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丛》
2005年第2期52-5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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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类影音制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和录音制品。随着技术的发展,上述三类制(作)品在创作方法、固定方式及保护手段等方面呈现越来越多的相似性,其上产生的权利也具有很大的可比性,因而本文将三者放在一起,统称为“影音制作品”。本文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制度,并参照国外立法例,对其中几个相关问题阐述了笔者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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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著作权制度
《著作权法》
电影作品
录音制品
录像制品
创作方法
保护手段
相关制度
相似性
可比性
立法例
权利
见解
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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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J905
[艺术—电影电视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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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电子竞技游戏动态画面的可版权性研究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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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银雀
余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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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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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41-4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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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电竞动态画面的性质认定是解决电竞直播法律问题的基础。电竞动态画面除游戏开发者独创设计的图形、音乐等资源外,还包括了游戏玩家的对战策略等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应给予其著作权保护。而这种对战竞技是在电竞平台运营者的组织下进行的,将电竞动态画面定性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有利于实现电竞平台运营者、游戏开发者和游戏玩家三者利益的平衡。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合同的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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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竞动态画面
电竞平台运营者
游戏开发者
玩家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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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sports dynamic images
the operators of the E-sports platform
game developers
game players
works created by virtue of an analogous method of film p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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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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