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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继子女、养子女无代位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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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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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7年第1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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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政治与法律》一九八六年第三期刊载了胡小古同志《被剥夺继承权后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一文(下称胡文)它在否定曾敬同志关于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后会发生代位继承问题的观点的同时,又提出了继子女、养子女等无代位继承权的问题。胡文认为,代位继承权产生的条件是:(1)代位继承人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是其晚辈直系血亲的继子女、养子女等无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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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代位继承权
继子女
养子女
被继承人
直系血亲
继承问题
继父母
晚辈
父母子女关系
抚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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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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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不适用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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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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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1984年第3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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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适用代位继承的唯一前提。但有的书籍和文章对适用代位继承作了不同的解释。如说,代位继承是“法律规定有优先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其所应得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取得。”(见《法学词典》第159页)。又如,“所谓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之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见《法学杂志》1983年第5期《关于转继承》文)。显然,这些解释都是把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同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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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
人死亡
丧失
直系血亲
继承关系
宣告死亡
转继承
遗产
应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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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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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被剥夺继承权后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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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小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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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6年第3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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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政治与法律》一九八五年第六期发表了曾敬同志的《剥夺继承权法定事由剖析》一文(下称曾文),对我们学习继承法有较大帮助。但对《曾文》中关于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后会发生代位继承问题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曾文》认为,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后,会发生代位继承的理由是:第一,代位继承权是代位继承人的一项固有的待实现的权利,它基于代位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即继承人)、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缘关系而发生,不因其父母被剥夺继承权而消灭;第二,根据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有违法或犯罪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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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继承权丧失
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
继承问题
继承法
亲缘关系
法定事由
罪责自负
发生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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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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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议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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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恩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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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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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1997年第6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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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浅议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于恩忠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联系。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讲,他们相互之间并无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因此各国继承法一般规定,无论丧偶与否都不能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但我国《继承法》第12条却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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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丧偶儿媳
丧偶女婿
岳父母
赡养义务
老年人
《继承法》
代位继承权
若干问题
法定继承人
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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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0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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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互有继承权的数人同时死亡应怎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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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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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1982年第3期70-7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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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退休工人李根生,年逾古稀,其妻早故。女儿李发云出嫁多年。儿子李发福,是某机床厂工人,1973年和某纺织厂女工孙忠芳再婚,翌年生一男孩,名叫李春。孙子李俊,系李发福前妻所生,某汽车修理厂工人,1972年与同厂女工林秀英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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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代位继承权
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人
死亡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
权利能力
被继承人
汽车修理厂
退休工人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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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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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析我国公民遗产的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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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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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社会科学》
1988年第1期144-14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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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我国公民遗产继承中,对什么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何区别这两个问题常常不易弄清,因而影响了《继承法》的正确、全面贯彻执行,甚至引起财产的诸多矛盾和纠纷。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粗略分析,以求教同仁。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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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
转继承
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制度
遗产继承
贯彻执行
公民
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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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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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论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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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承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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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求是学刊》
1986年第2期52-5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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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晚辈直系血亲
《继承法》
继承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
法律特征
放弃继承
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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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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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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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鲍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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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3期97-10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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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代位继承是一项古老的继承制度。古罗马市民法即规定,凡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家父解放的男性继承人之子女,可以取得该继承人对其尊亲的应继份。日耳曼的习惯法本无此制,后受罗马法的影响,也逐渐承认了这种制度。至近现代的各国民事立法,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739~744条,民主德国民法典第367条等,都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代位继承,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古代法律中也有过规定。封建时期的中国,不仅承认宗祧代位继承,如嫡长子先于父亲死亡,则嫡长子的长子代位继承嗣位;且在家产分析中,亦有代位承份制度。唐律中的户婚篇规定:“诸应分田宅财产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份。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国民党政府民法,对该制度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解放以来,我国虽未制定出统一的民法典,但有关的民事政策和单行法规不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就继承方面的立法,为我国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律。其第十一条规定的就是代位继承制度。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由于其本身的特点,而表现出与其他的继承制度不同的特征,研究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前提、范围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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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继承遗产
代位继承权
继承制度
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
尊亲
继承法
血亲关系
现实生活
实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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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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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继承法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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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翠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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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5年第4期14-1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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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继承法,它不仅吸收了别国的许多好经验,更是我国几十年来处理继承关系的经验总结,从我国国情出发,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继承制度日趋完备。其基本特点是: 一、继承法规定了我国长期坚持的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所规定的内容更为充实、完善。旧中国的家族关系历来是以男子为中心,妇女完全处于从属无权的地位,反映在继承法律关系上,女子同男子的继承权是公开的不平等。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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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继承法
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
基本特点
法定继承人
男女平等
继承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顺序
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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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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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小儿媳为什么能分得两份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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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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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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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农家科技》
2005年第7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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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编辑同志:李老汉生有两个儿子,妻子早逝,大儿子在外地工作,他和小儿子在一起生活。4年前不幸小儿子也逝去,小儿媳和他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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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遗产
代位继承权
赡养义务
继承法
继承主体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
生活起居
编辑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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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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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小儿媳能分两份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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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农家致富》
2007年第7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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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李老汉有两个儿子,他一直和小儿子在一起生活。4年前小儿子病逝,他由小儿媳来照顾。最近李老汉病逝,在继承遗产上问题上,李的大儿子与李的小儿媳发生分歧,李的小儿媳认为自己对李老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应分得李的一份遗产。她家应分两份遗产。可李的大儿子认为.她家只能分李老汉一份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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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
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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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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