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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的代位受偿权
1
作者
姜泽慧
韩立新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05-112,共8页
为鼓励责任主体在发生海难事故后及时赔付债权人,防止损失扩大,减少社会纷争,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代位受偿权制度进行研究。通过规范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明确如下:代位受偿权自责任主体在责任限制基金分配之前对债权人作出赔付...
为鼓励责任主体在发生海难事故后及时赔付债权人,防止损失扩大,减少社会纷争,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代位受偿权制度进行研究。通过规范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明确如下:代位受偿权自责任主体在责任限制基金分配之前对债权人作出赔付时产生;责任主体向基金提出代位受偿申请的数额为先行获得赔付的债权人的债权总额;责任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受偿权;诉讼时效自原债权人取得原债权之日起算;行使程序包括责任主体提交代位受偿申请和海事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两个阶段。建议在修改《海商法》时赋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的责任主体以代位受偿权,并在修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时增加有关代位受偿权的行使名义和行使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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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事赔
偿
责任限制基金
代位受偿权
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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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的代位受偿权
1
作者
姜泽慧
韩立新
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05-112,共8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45)。
文摘
为鼓励责任主体在发生海难事故后及时赔付债权人,防止损失扩大,减少社会纷争,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代位受偿权制度进行研究。通过规范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明确如下:代位受偿权自责任主体在责任限制基金分配之前对债权人作出赔付时产生;责任主体向基金提出代位受偿申请的数额为先行获得赔付的债权人的债权总额;责任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受偿权;诉讼时效自原债权人取得原债权之日起算;行使程序包括责任主体提交代位受偿申请和海事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两个阶段。建议在修改《海商法》时赋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的责任主体以代位受偿权,并在修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时增加有关代位受偿权的行使名义和行使程序的规定。
关键词
海事赔
偿
责任限制基金
代位受偿权
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Keywords
limitation fund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right of subrogation
maritime code
special maritime procedure law
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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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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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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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的代位受偿权
姜泽慧
韩立新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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