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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涤除权制度——以《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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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云岭 刘耀东 《法治研究》 2014年第9期33-41,共9页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但书应解释为替代清偿制度而非涤除权制度。我国物权立法应在赋予抵押权以追及力之基础上,充分借鉴日本民法关于涤除制度修改之成果,通过废除"抵押权人增价拍卖义务"等以缓和涤除制度对抵押权人所...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但书应解释为替代清偿制度而非涤除权制度。我国物权立法应在赋予抵押权以追及力之基础上,充分借鉴日本民法关于涤除制度修改之成果,通过废除"抵押权人增价拍卖义务"等以缓和涤除制度对抵押权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以期建立一种由抵押物受让人占主动地位的直接消灭抵押权的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涤除权 增价拍卖 替代清偿 代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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