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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归责中的代为履行问题研究——以民法总则第171条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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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力 何宏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29-140,共12页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规定了无权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的代为履行责任,善意相对人有权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的情形下,选择直接向无权代理人主张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代为履行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责任,前者是合同责任,后...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规定了无权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的代为履行责任,善意相对人有权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的情形下,选择直接向无权代理人主张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代为履行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责任,前者是合同责任,后者则是一种侵权责任。代为履行责任承担实际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其实质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即合同主体的变更。基于此种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性,为了防止该责任承担违背代理制度本身的宗旨,法律有必要对某些情形下相对人的选择权予以限制。同时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无权代理人归责体系,法律有必要赋予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在不损及被代理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的协商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无权代理人 责任归属 代为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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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适用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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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尧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18-28,共11页
在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登记的情形下,仅在抵押财产转让会影响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才应有权主张转让对其不发生物权效力,且该约定的登记不应影响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此同时,有必要将我国《民法典》第406条第... 在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登记的情形下,仅在抵押财产转让会影响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才应有权主张转让对其不发生物权效力,且该约定的登记不应影响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此同时,有必要将我国《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规定的抵押权人的权利解释为物上代位权,除抵押财产转让有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外,只要抵押权人愿意,就应允许其进行物上代位。此外,受让人可以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24条而代为履行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但这不同于域外法上的涤除权,通常仅在抵押财产的市场估价高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总额时,才会成为受让人的选择。否则,除抵押权人主动选择物上代位之外,只能通过抵押权人、抵押人与受让人的三方协议才能消灭抵押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财产转让 相对无效 追及力 物上代位 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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