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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人脸识别证据材料生成特点与运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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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潋瀚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82-94,共13页
刑事诉讼中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所生成的用以证明被追诉人身份信息的材料被称为“人脸识别证据材料”,其生成可分为人脸信息获取、人脸识别技术比对与识别、侦查人员分析与判断、相关人员辨认四个步骤。该形成过程决定了人脸识别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中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所生成的用以证明被追诉人身份信息的材料被称为“人脸识别证据材料”,其生成可分为人脸信息获取、人脸识别技术比对与识别、侦查人员分析与判断、相关人员辨认四个步骤。该形成过程决定了人脸识别证据材料兼具主客观性,其证据性质具有多元综合性等特点,从而带来技术滥权、控辩失衡与事实认定错误等风险。《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关注人脸识别证据材料的特殊性,一方面将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纳入强制侦查措施予以限制,并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人脸识别证据材料;另一方面保障被追诉人知悉权与质证权的实现,构建侦查研判人员出庭作证规则,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识别证据 证据生成 证据运用风险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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