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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人形机器人的刑事主体地位与归责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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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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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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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6-37,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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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山东省“泰山学者工程专项经费资助”(项目批准号:tsqn202306038)
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创新团队资助项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中的数据运用与数据治理创新团队”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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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通用人工智能时代(AGI)的开启,AGI人形机器人正在成为未来科技重点发展方向。鉴于人形机器人搭载的AGI“大脑”具有完成无固定任务能力、适应能力、涌现能力等技术特性以及其“人形”外观使其社会性急剧增强,是否赋予AGI人形机器人刑事主体资格又重新成为理论热点。前AGI时代否定说的几种理由并不成立,AGI时代开启后,AGI人形机器人与人类的本体论差距正在缩小,其功能与外观使其可以成为人类社会互动的参与者,且对其施加刑罚既具有实际效果,也有助于弥补责任漏洞、促进创新,故应赋予其刑事主体资格。同时,就涉AGI人形机器人的刑事归责而言,可分为三种归责模式。其中研发者或用户的注意义务确定,应基于偏重创新的价值导向,以相关法律法规、成文技术标准以及行业技术惯例为指引,采取一种基于风险的路径进行。AGI人形机器人犯罪意图确定应以其是否脱离研发者或用户的控制或训导作为推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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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通用人工智能
人形机器人
自由意志
人类的本体论
功能责任
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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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
humanoid robot
free will
human ontology
functional responsibility
criminal subject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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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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