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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格主义法益观视角下自杀关联行为的评价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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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太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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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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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96-209,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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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中的刑民矛盾及其排除"(14BFX042)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兴学科视野中的法律逻辑及其拓展研究"(18ZDA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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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适用《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之规定时,传统观点一直坚持两项原则:一是故意杀人行为仅限于正犯行为;二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生命。在涉及对自杀参与行为的评价时,这两项原则已被放弃。然而,放弃第一项原则,会导致刑法规范体系的矛盾和评价冲突;放弃第二项原则,同样会导致评价冲突。因此,在评价自杀参与行为性质时,传统的两项原则仍应被坚持。从人格主义法益观的视角看,自杀剥夺了继续形成中的人格的生命,故而属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基于共犯从属性原则,自杀参与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参与他人自杀的行为的不法较轻和存在共犯量刑的特殊规定,是自杀参与行为得以减免处罚的根据;安乐死和尊严死存在被正当化的余地;阻止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应是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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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杀参与
故意杀人罪正犯
故意杀人罪共犯
人格主义法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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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uicide participation
principal offender of intentional homicide
accomplice of intentional homicide
doctrine legal interests of pers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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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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