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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侵犯著作权行为规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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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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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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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5期12-1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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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企业数据合理使用的边界及其制度构建研究”(22CFX028)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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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囿于决策式AI(Artificial Intellgence,人工智能)与生成式AI在训练数据中对版权作品的使用机理存在差异,应分而治之。决策式AI训练数据中对版权作品属于“非表达性”或“转换性”使用,构成《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与此不同,生成式AI采用的深度学习技术赋予大模型以泛化与记忆能力,难以适用机器学习时代的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合理使用例外。因此,针对生成式AI训练数据使用版权作品的行为,应秉承“以人为本”之理念,遵循版权作品合规使用之原则,结合数据应用场景进行差异化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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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训练数据
文本与数据挖掘
合理使用
生成式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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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P18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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