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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主体——实然与应然的差距、弥合及应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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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113-118,共6页
在实然上,现行刑法将交通肇事罪规定为一般主体的犯罪。但是,将业务过失犯罪由普通过失犯罪中分解出来是一种普遍的趋势,因此,从应然上讲,交通肇事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这样理解,既有利于贯彻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重于普通过失犯... 在实然上,现行刑法将交通肇事罪规定为一般主体的犯罪。但是,将业务过失犯罪由普通过失犯罪中分解出来是一种普遍的趋势,因此,从应然上讲,交通肇事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这样理解,既有利于贯彻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原则,也准确地区分了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为了弥合交通肇事罪主体在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距,一方面,要舍弃通说的解释,将交通肇事罪主体限制为“能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人员”,另一方面,应合理扩张交通肇事罪中的“业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行人和乘车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非机动车驾驶者有可能成为本罪主体;偷开机动车辆者以及驾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属于本罪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交通肇事罪 主体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业务过失犯罪 普通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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