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3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东汉县廷行政运作的过程和模式——以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为中心 被引量:6
1
作者 王朔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49-160,共12页
本文以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为中心,从信息获取途径、应对方案的制定和落实三个方面揭示东汉县廷行政运作的过程。经考察可知,东汉中晚期县廷的行政运作已进入较为成熟稳定的阶段。不仅获取和验证信息的途径变得多样化,县属吏分工更加明... 本文以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为中心,从信息获取途径、应对方案的制定和落实三个方面揭示东汉县廷行政运作的过程。经考察可知,东汉中晚期县廷的行政运作已进入较为成熟稳定的阶段。不仅获取和验证信息的途径变得多样化,县属吏分工更加明确有序,而且县廷的应对方案也更具针对性。通过梳理县廷行政运作诸环节还可以见出县属吏是协助县长吏完成日常统治的重要力量,二者的"合作共治"是东汉县廷行政运作的常态模式。该模式是东汉王朝统治地方社会的重要方式,持久地影响着汉末以降的历史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东汉 县廷 行政运作 长沙 五一广场东汉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五一广场简谢豫言考实雷旦诉书佐张董索贿案假期书补论——兼论“爰书” 被引量:3
2
作者 杨振红 《史学集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33-44,共12页
在五一广场东汉简中,有十余枚简内容涉及临湘县右仓曹史谢豫上言县廷请求延长雷旦诉张董案侦查期限的文书。女子雷旦控告县狱书佐张董在其丈夫前亭长雷良入狱期间索贿,县廷接到告发后,向当值右仓曹史谢豫下“廷书”,命其进行立案前调查... 在五一广场东汉简中,有十余枚简内容涉及临湘县右仓曹史谢豫上言县廷请求延长雷旦诉张董案侦查期限的文书。女子雷旦控告县狱书佐张董在其丈夫前亭长雷良入狱期间索贿,县廷接到告发后,向当值右仓曹史谢豫下“廷书”,命其进行立案前调查取证工作。因张董拒不承认索贿,无法定案,而县廷规定的侦查期限已近,谢豫于是上书请求延长侦查期限,追加证人。该文书虽有缺简,但构件基本完整,很好地呈现了东汉时期县基层行政文书的基本格式和立案司法程序。文书中的“即讯”指到原告家中讯问诉词。“少”为一种雇佣身份,可能是东汉时长沙地区对“仆”的称谓。“债”通“赁”,“债(赁)某为少”反映的是民间雇佣之事。“效亭长”为“效功亭长”的省称,“效功”是让职务过失者将功补过、以观后效之义。“主人”指出租民房的房主。“爰书”在本文书中指经原告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诉词,推而言之,汉代的“爰书”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的诉讼法律文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五一广场 假期 即讯 效功亭长 爰书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东汉至唐“盗赋”罪名的变迁
3
作者 刘晓林 卢一诺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74-183,共10页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首见“盗赋”,作为官方司法文书中多次出现的官吏犯赃罪名,在立法层面应当具有固定的表达与明确的含义。从相关司法文书所反映的内容来看,“盗赋”是监临官乞取财物并满足被监临者违法请求的犯罪行为,根据乞取财...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首见“盗赋”,作为官方司法文书中多次出现的官吏犯赃罪名,在立法层面应当具有固定的表达与明确的含义。从相关司法文书所反映的内容来看,“盗赋”是监临官乞取财物并满足被监临者违法请求的犯罪行为,根据乞取财物的数额予以相应处罚。结合正史文献中的记载,东汉司法文书中的“盗赋”或演化为《晋律注》中的“盗赃”,其构成特征与“所监求而后取”一致。东汉起,“盗赋”所指向的具体行为即包含于“受所监临”与“受财枉法”等律令条文当中,随后与“受财”分离,并由立法者通过与具有稳定表义的“擅赋”类比而形成独立罪名。至唐代,“盗赋”进一步被“受财枉法”吸收,这在技术与规范层面表现出“赃罪”体系的逐渐形成,背后蕴含的是立法者对犯罪行为事实逻辑的高度认识与对罪刑均衡的极致追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东汉 唐代 盗赋 五一简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