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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与“互联网条款”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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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裴轶 来小鹏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60-67,共8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性质长久以来颇有争议:从条文的文字表述来看,该条并非典型意义上的一般条款,而更近似于法律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又作为兜底条款长期起着一般条款的作用,尤其是在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新修订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性质长久以来颇有争议:从条文的文字表述来看,该条并非典型意义上的一般条款,而更近似于法律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又作为兜底条款长期起着一般条款的作用,尤其是在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专门设立了“互联网条款”来针对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更具体的列举,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条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这一方面对第二条的适用进行了限缩解释,另一方面却为它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司法实践证明,新法修订后的第二条,不仅是具备可诉性的一般条款,且应当与“互联网条款”结合适用来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条款 一般条款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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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与销售方式二分视角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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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利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8-52,共15页
无论是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2022年的修订草案,均未解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问题,从而使得“互联网条款”呈现简单罗列司法判例的现象。我国人民法院将一般条款的保护客体明确为商业道德,并创设了非公益必要不干... 无论是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2022年的修订草案,均未解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问题,从而使得“互联网条款”呈现简单罗列司法判例的现象。我国人民法院将一般条款的保护客体明确为商业道德,并创设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该原则的理论来源是法益说,只能解释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学界尚未能从二分法的角度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方案。对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梳理及比较研究表明,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商品与销售方式的二分。前者保护长期经营商品所形成的法益,应当适用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后者仅干扰他人特定的销售方式,原则上应当被允许,仅在公益例外时才可禁止。该类型化方案也可适用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类型化 法益 一般条款 互联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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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困境与对策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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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贵明 刘源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89-96,共8页
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间因实施数据抓取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在网络用户数据权利属性不明确的情况下,实践中多采用对私法规范进行扩张解释的规制路径。随着对数据抓取行为违法性认识的日益深入,司法机关逐渐转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 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间因实施数据抓取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在网络用户数据权利属性不明确的情况下,实践中多采用对私法规范进行扩张解释的规制路径。随着对数据抓取行为违法性认识的日益深入,司法机关逐渐转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数据抓取纠纷进行裁决。分析当前比较典型的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判决可以发现,现有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裁判中存在过度依赖一般条款、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原则判断标准模糊、互联网条款适用空间受限等问题。因此,为更好地实现对数据抓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一要确立一般条款的谦抑原则,遵循市场优先理念,以防止司法阻碍市场创新;二要改变司法机关以三重授权为标准判断数据抓取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的裁判思路,尊重企业对获得用户基本授权的数据进行加工所享有的正当权益;三要细化一般条款的判断标准,按照比例原则构建网络用户授权、成本投入、社会公益等多层次商业道德判断标准;四要协调一般条款与互联网条款的适用关系,通过个案平衡或构建新型互联网专项条款规制数据抓取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抓取行为 竞争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 互联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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