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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环境侵权后股东损害赔偿责任——基于事故成本法经济学理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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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艳梅 祝雅柠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14-122,共9页
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是中国未来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仍以自然人侵权为模型构建的环境侵权责任法制度不能适应以法人或社会组织为主要侵权主体的生态环境污染现状。基于事故成本法经济学理论,股东承担... 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是中国未来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仍以自然人侵权为模型构建的环境侵权责任法制度不能适应以法人或社会组织为主要侵权主体的生态环境污染现状。基于事故成本法经济学理论,股东承担公司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股东承担公司环境侵权责任重新分配侵权获益人与受害人的成本与收益,是通过市场机制激励公司自发减少环境侵权事故,从而降低环境侵权事故总成本。修正有限责任原则,建立公司环境侵权后股东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符合法律正义与经济效率。公司仍是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公司控股股东等承担损害赔偿的补充责任,立法上可以在修正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的规定之后,制定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确立公司环境侵权后股东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股东 生态环境侵权 损害赔偿责任 事故成本理论 法经济学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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