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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诉变更的必要性及其可能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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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世阳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9-54,共16页
审判对象论是检验刑事诉讼模式的试金石。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审判对象论既未采用诉因对象说也未严格贯彻公诉事实说,但诉因制度所承担的审判对象划定功能和防御功能不仅有刑事诉讼法上的法条根据,而且在实务中也有被认可的趋势。从... 审判对象论是检验刑事诉讼模式的试金石。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审判对象论既未采用诉因对象说也未严格贯彻公诉事实说,但诉因制度所承担的审判对象划定功能和防御功能不仅有刑事诉讼法上的法条根据,而且在实务中也有被认可的趋势。从诉因的基本功能出发限制我国公诉变更范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属于诉因范围内的必要事项发生变动或者对被告人的防御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原则上应变更公诉。然而,公诉的变更受制于公诉事实同一性,在同一性的判断上,应尊重共同的事实基础,并且不得超越被告人的防御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对象 诉因 防御权 公诉变更 公诉事实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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