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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业市场进入管制初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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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纪田 《中外能源》 CAS 2010年第8期13-18,共6页
自2005年以来,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煤炭资源整合。与此同时,《煤炭法》进入修改程序,修改的基本目的是将煤炭资源整合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2009年底,正在修改中的《煤炭法》首次提到建立行业准入制度。煤炭资源整合仅是一种事后... 自2005年以来,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煤炭资源整合。与此同时,《煤炭法》进入修改程序,修改的基本目的是将煤炭资源整合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2009年底,正在修改中的《煤炭法》首次提到建立行业准入制度。煤炭资源整合仅是一种事后处置,应当由事前管制的市场准入制度取代常态化的资源整合。市场进入管制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实质性进入管制理论,一般分为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煤炭法》在设立市场进入门槛时,必须在明晰政府与市场分工的基础上,准确界定市场进入管制的目标和对象。煤炭行业表现为经济的负外部性,属于市场失灵时的表现。煤炭行业进入管制的重心应是安全和环境的社会管制,是预防风险和威胁发生的事前管制,事中监督与事后处置只能作为事前管制的辅助和连续状态,《煤炭法》的修改中应设专章规定体现社会管制的特许权制度。煤炭行业不需要基于过度进入的经济管制,其理由一是因信息缺乏而导致政府失灵;二是因资本优势而出现资源垄断;三是因管制而滋生权力腐败。对于符合规划和计划的煤炭资源资产,应当允许其在流转市场自由进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煤炭法 资源整合 市场进入管制 社会管制 事前管制 特许权制度 自由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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