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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资争议事项的不可仲裁性与我国仲裁管辖权制度的完善——以娃哈哈与达能公司强购案为例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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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艳波 庞玉石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206-211,共6页
在娃哈哈强购案件中,外资方通过不当契约方式,借助于国际仲裁实现合约利益,凸显出国际投资争议事项的不可仲裁性被仲裁协议的契约性所掩盖,导致仲裁契约性对强制性规则的侵蚀,特别是对诉讼专属性管辖制度的侵蚀。因此,我国应完善仲裁法... 在娃哈哈强购案件中,外资方通过不当契约方式,借助于国际仲裁实现合约利益,凸显出国际投资争议事项的不可仲裁性被仲裁协议的契约性所掩盖,导致仲裁契约性对强制性规则的侵蚀,特别是对诉讼专属性管辖制度的侵蚀。因此,我国应完善仲裁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在协同化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遵循国际仲裁契约性相对于强制性规则之服从的国际惯例,采取明示列举排除的立法模式,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争议事项 不可仲裁性 仲裁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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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事项对和解合同撤销事由的限制及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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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信勇 原永朋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60-167,共8页
和解合同撤销事由应当在甄别争议事项的基础上合理适用。争议事项对撤销事由的限制,主要是对重大误解制度适用的限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与和解基础相区分,基于和解合同目的特殊性,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释有疑问时应先认定为争议事项,和解... 和解合同撤销事由应当在甄别争议事项的基础上合理适用。争议事项对撤销事由的限制,主要是对重大误解制度适用的限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与和解基础相区分,基于和解合同目的特殊性,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释有疑问时应先认定为争议事项,和解基础可以通过扩张解释重大误解制度作为撤销事由。争议事项内容范围的认定,应作限缩解释以控制和平衡当事人的风险。作为争议事项不得撤销的限制规则,显失公平制度发挥主要作用,但对其适用还需要根据和解合同的特殊性做主客观要件的特殊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解合同 争议事项 和解基础 错误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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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争议可仲裁性问题探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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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新娣 李广辉 《太平洋学报》 CSSCI 2006年第5期25-32,共8页
仲裁作为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方式,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有效手段。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仲裁法理论中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了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仲裁管辖权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重大权... 仲裁作为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方式,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有效手段。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仲裁法理论中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了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仲裁管辖权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重大权利和经济利益。笔者试图结合我国《仲裁法》及解决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实践,提出这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均有意义的命题,以窥探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有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和更充分地利用国际商事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仲裁性 争议事项 国际商事仲裁 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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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两个问题的探讨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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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坤刚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0年第3期18-21,共4页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实行“先裁后审 ,裁审衔接”的原则 ,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 ,建议将此原则改为“或裁或审 ,裁审衔接”的原则 ,既可发挥劳动仲裁的优点 ,又可消除仲裁作为必经程序的弊端 ,更有利于保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此外 ,...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实行“先裁后审 ,裁审衔接”的原则 ,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 ,建议将此原则改为“或裁或审 ,裁审衔接”的原则 ,既可发挥劳动仲裁的优点 ,又可消除仲裁作为必经程序的弊端 ,更有利于保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此外 ,随着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和发展 ,应当将待定权利争议纳入劳动仲裁范围 ,实行行政协调和劳动仲裁相结合 ,并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争议仲裁 先裁后审原则 权利事项争议 裁审衔接原则 待定权利争议 适应范围 中国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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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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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研究》 1982年第2期53-54,共2页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简称S.C.C.)系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商会的附属机构。该院主要通过仲裁方式协助最终解决有关贸易或工商业的争议事项並提供有关仲裁事宜的情报资料。依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的规定,...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简称S.C.C.)系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商会的附属机构。该院主要通过仲裁方式协助最终解决有关贸易或工商业的争议事项並提供有关仲裁事宜的情报资料。依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的规定,该院设有三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由商会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三年。委员中一人充当主席,由对解决工商性质的争议富有经验的法官充任,另一人为开业律师,其他一人则由商界享有声望者充任之。每一委员並有一名个人代表,由商会执行委员会任命,同委员一样任期三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斯德哥尔摩 仲裁协议 准据法 商会 双方当事人 执行委员会 争议事项 绕航 法律关系 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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