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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中国民法典中不能设置人格权编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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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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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48-54,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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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格权与人格有本质联系,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本质区别。人格权不能依权利人的意思、行为而取得或处分,不适用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日、期间等的规定。如果人格权单独设编,就违反了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关系。认为只要民法典单独设置人格权编,就可以将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其中仅有乌克兰民法典对人格权单独设编。该法典过度强调结社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内多次发生政治变革,因而不具有借鉴意义。德国、美国等国都是用侵权法保护人格权。中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尊重中国经验,在民法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专设一节规定人格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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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总则
商品化权
一般人格权
乌克兰民法典
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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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code
merchandising right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Ukraine civil cod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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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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