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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轻以明重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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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砚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62-74,共13页
举轻以明重意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以小推大"的逻辑,对在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比法定当罚行为更重的待决行为进行处罚。其主要功能有二:一则弥补"开放的处罚漏洞",防止某些更重的违法行为因法律文义狭窄而逃... 举轻以明重意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以小推大"的逻辑,对在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比法定当罚行为更重的待决行为进行处罚。其主要功能有二:一则弥补"开放的处罚漏洞",防止某些更重的违法行为因法律文义狭窄而逃脱处罚;二则弥补"隐藏的处罚漏洞",为当罚行为兜底条款的解释和延伸设定理性标准。尽管"法无明文",但因属于同一违法类型内的类推、有默示规范为依据、结论具有可预测性等,其并不违背处罚法定原则;尽管"结果不利",但因具有优先适用性和法意保护功能,其并不违背"有利归于个人"原则。为确保行政处罚理论的先进性与规范的包容性,须将举轻以明重融入当罚性评判标准,并遵循对象同质性、梯度明显性、立法目的符合性和说明理由等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举轻以明重 处罚法定 有利归于个人 类推 弥补处罚漏洞 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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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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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48-63,共16页
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挪用公款存在不同用途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只有当挪用行为能够... 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挪用公款存在不同用途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只有当挪用行为能够被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所涵摄时,才能将挪用数额计入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既不能仅挑选其中用途最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也不能按用途分别计算数额,更不能一概以总数额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归还,不能一律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也不能仅按其中一次最高数额计算;对于归还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对携带部分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案件,为了确保罪刑相适应,也可能将贪污的公款数额评价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使用人应当对与其行为具有因果性的挪用数额负责,而不是仅对使用数额负责;对共同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必须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并贯彻责任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数额计算 举轻以明重 多次挪用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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