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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诽谤罪主观要素认定标准探究 被引量:8
1
作者 李川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27-38,共12页
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在规范网络环境下诽谤认定方面效果有限,主要原因在于对诽谤罪主观要素的认定标准几无规定。然而受制于传统争议延续和网络诽谤新形式,网络环境下诽谤罪主观要素的认定面临比客观要素认定更深入和复杂的境况... 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在规范网络环境下诽谤认定方面效果有限,主要原因在于对诽谤罪主观要素的认定标准几无规定。然而受制于传统争议延续和网络诽谤新形式,网络环境下诽谤罪主观要素的认定面临比客观要素认定更深入和复杂的境况,需根据网络时代名誉权倾斜保护需要明确主观要素认定标准。在故意认知要素方面,根据网络诽谤以散布为核心和陌生化、全域化的特点,明确对行为性质的认知以单一散布认识为标准、对行为对象的认知需排除真实合理确信、对行为后果的认知需识别特定对象名誉的不应有贬损。在故意意志要素方面,传统诽谤限于直接故意的条件在网络环境下消亡,出现大量放任因素的存在空间,因此需承认间接故意的主要地位。网络环境下诽谤罪主观标准出现适当扩张,这与网络名誉权亟待保护的价值取向紧密联系,但由于构成要件过滤机能的完善并不会造成诽谤罪犯罪圈的过度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诽谤 诽谤罪 主观要素 故意认知 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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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主观要素的认定难题及化解 被引量:7
2
作者 张小宁 宋立宵 《齐鲁学刊》 CSSCI 2023年第3期88-101,共14页
司法实践中有关洗钱罪主观要素的证明难度较大,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司法实践效果并不理想。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明知”后产生的理论争议,首先,需要明确刑法总则“明知”不等于刑法分则“明知”,成立洗钱罪仍需要具备故意的主观... 司法实践中有关洗钱罪主观要素的证明难度较大,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司法实践效果并不理想。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明知”后产生的理论争议,首先,需要明确刑法总则“明知”不等于刑法分则“明知”,成立洗钱罪仍需要具备故意的主观构成要件;其次,在“自洗钱”情形下,不存在对“明知”的证明问题,在“他洗钱”情形下,仍需要证明行为人对洗钱对象的“明知”,而不应仅根据法条的形式解释,一律认为成立洗钱罪不再需要证明“明知”;最后,证明他洗钱行为人的“明知”程度时应选择“可能性认识说”。“概括的推定认识”的提出,具有降低“明知”证明难度的理论价值,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应根据主体身份的不同适用差异化的证明标准,允许“可反驳的客观推定”存在,再加上“为掩饰、隐瞒”要素的辅助判断,共同实现对洗钱罪主观要素的准确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主观要素 明知 概括的推定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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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营销策划中的主观要素研究及策略 被引量:1
3
作者 李运祥 《编辑之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44-46,共3页
“图书营销策划是指出版社发行人员为了扩大图书发行量,通过一系列推介、宣传和造势活动而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可以巧妙引导读者购买图书的谋划行为。”从这一简单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图书营销策划过程中,有两个最基本的主观要素... “图书营销策划是指出版社发行人员为了扩大图书发行量,通过一系列推介、宣传和造势活动而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可以巧妙引导读者购买图书的谋划行为。”从这一简单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图书营销策划过程中,有两个最基本的主观要素:出版社和市场;而这两个主观要素是无法孤立存在的,在图书营销策划的全过程中对某一要素控制程度的强弱不同,导致的结果也必然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图书发行量 主观要素 营销策划 发行人员 策划过程 图书营销 控制程度 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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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识的主观要素及其功能 被引量:1
4
作者 秦相源 《求是学刊》 1985年第3期10-16,共7页
关键词 主观要素 认识活动 认识工具 认识主体 天赋能力 认识的客体 主观目的 认识过程 客观要素 认识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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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证明难题的一体化破解——兼论要素分析模式之提倡 被引量:5
5
作者 徐歌旋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74-83,共10页
我国关于主观要件的证明已实现三大转变:一是证明依据由“主观性证据至上”到“客观性证据优先”;二是证明对象由“主观要件优先”到“客观要件优先”;三是证明方法由“思路单一”到“对策多元”。主观要件证明难题的解决需要实体法与... 我国关于主观要件的证明已实现三大转变:一是证明依据由“主观性证据至上”到“客观性证据优先”;二是证明对象由“主观要件优先”到“客观要件优先”;三是证明方法由“思路单一”到“对策多元”。主观要件证明难题的解决需要实体法与程序法协力并进。实体法层面宜改采要素分析模式,允许在一罪名内部存在不同性质的主观要素,不以行为人对后果的主观态度作为罪过唯一的判断标准,承认主观要素在刑法规范层面存在位阶关系。要素分析模式符合罪责原则,与我国推行的陪审员制度改革精神契合,且符合疑罪从无的要求,可以显著降低证明难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要素 罪过分析 罪疑唯轻 疑罪从无 刑事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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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的超过要素”: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上) 被引量:5
6
作者 马荣春 《交大法学》 2014年第4期137-145,共9页
"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 "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罚范围的作用。而实际上,目的犯的"目的"是目的犯的"故意"的一种"法定"和具体,不存在"超过"即在"故意"之外的问题,而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的把握对于犯罪的认定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主观的超过要素"偏离了犯罪构成或犯罪成立体系并使得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被扭曲或割裂,故其有着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危险。因此,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主观的超过要素"都是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主观的超过要素 故意 特殊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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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的超过要素”: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下) 被引量:2
7
作者 马荣春 《交大法学》 2015年第1期159-166,共8页
"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 "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罚范围的作用。而实际上,目的犯的"目的"是目的犯的"故意"的一种"法定"和具体,不存在"超过"即在"故意"之外的问题,而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的把握对于犯罪的认定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主观的超过要素"偏离了犯罪构成或犯罪成立体系并使得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被扭曲或割裂,故其有着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危险。因此,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主观的超过要素"都是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主观的超过要素 故意 特殊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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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处理“合同所必需”的二元构造与要素确定
8
作者 孙志煜 李蕤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39-250,共12页
“合同所必需”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确立的个人信息合法处理事由,其实际指涉的是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所必需”之要求,目前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合同所必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作为一种... “合同所必需”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确立的个人信息合法处理事由,其实际指涉的是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所必需”之要求,目前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合同所必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作为一种准法律行为,具有主客观二元构造特征。主观构造中,主观意志是主观构造的第一要素,行为意思与表示行为构成主观意志的第二要素;客观构造中,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必要原则是客观构造的第一要素,事实必要、利益必要、价值必要则构成上述三原则的第二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合同所必需”的主观构造要素,需要明确不同阶段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的主观意志以及行为意思与表示行为的内在联系;确定“合同所必需”的客观构造要素,则要确立以必要原则要素为主,公平原则要素与公序良俗原则要素为辅的体系定位,并合理运用事实必要、利益必要以及价值必要三要素对订立、履行合同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与合同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必要关系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所必需” 个人信息 二元构造 主观构造要素 客观构造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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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观要件 被引量:17
9
作者 皮勇 张启飞 张启飞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09-117,共9页
恐怖活动犯罪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罪,国内国际立法针对恐怖活动犯罪做了特别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反恐立法关于恐怖活动的界定不足以区别确定恐怖活动犯罪,影响了反恐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我国的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差别只存在于犯... 恐怖活动犯罪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罪,国内国际立法针对恐怖活动犯罪做了特别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反恐立法关于恐怖活动的界定不足以区别确定恐怖活动犯罪,影响了反恐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我国的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差别只存在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恐怖活动人员意图以非法暴力手段实现分裂国家、宗教极端思想等目标是恐怖活动的关键特征,应在立法上得到确认。我国在《反恐怖法》上定义恐怖活动和恐怖活动犯罪时,应明确规定"意图以非法暴力手段实现分裂国家、宗教极端思想等的目标"这一特别主观要件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犯罪 特别主观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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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缩二行为犯目的要素研究 被引量:7
10
作者 刘红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138-146,共9页
短缩二行为犯是将二行为犯或复行为犯缩短为一行为犯或单行为犯,是刑法将并未完成的二行为犯作为追求第二个行为的目的犯予以规定的。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目的,但又不要求该特定目的的现实实现,是一种主观要件多于客观要件、包... 短缩二行为犯是将二行为犯或复行为犯缩短为一行为犯或单行为犯,是刑法将并未完成的二行为犯作为追求第二个行为的目的犯予以规定的。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目的,但又不要求该特定目的的现实实现,是一种主观要件多于客观要件、包含"溢出"客观要件的主观要件的犯罪形式。短缩二行为犯中的目的属于主观的构成要件,属于"超过的主观要素",不同于故意犯罪中的意志因素,且区别于一般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短缩二行为犯之目的的本质应界定为特定的犯罪目的。基于短缩二行为犯特殊的主观要素的存在以及主、客观的不一致性,对其目的要素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缩二行为犯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违法要素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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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 被引量:145
11
作者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86-93,共8页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基本性质 行为类型 主观要素 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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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探究(下篇) 被引量:60
12
作者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22-129,共8页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基本性质 行为类型 主观要素 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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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进程解析 被引量:9
13
作者 张小虎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88-94,共7页
费尔巴哈与施就贝尔将“构成要件”由诉讼法意义上的概念变为实体法上的概念,为犯罪构成理论的探索奠定了基础;贝林格以构成要件为核心构建犯罪理论体系,首创行为成立犯罪的明确性、精确化判断,建构了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雏形;迈耶确立... 费尔巴哈与施就贝尔将“构成要件”由诉讼法意义上的概念变为实体法上的概念,为犯罪构成理论的探索奠定了基础;贝林格以构成要件为核心构建犯罪理论体系,首创行为成立犯罪的明确性、精确化判断,建构了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雏形;迈耶确立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归责可能性的犯罪论体系,提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观念,有力地推进了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麦兹格首倡“不法”概念,确立“行为、不法、责任”犯罪论体系,提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观念,形成新构成要件论;威尔哲尔提出开放构成要件理论的观念,创立“人的不法”的违法性评价,强调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进一步将犯罪构成理论推向深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构成要件 违法性 责任 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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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思维下的目的犯——真正非法定目的犯概念之提倡 被引量:7
14
作者 欧阳本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07年第4期66-73,共8页
我国刑法学从形式角度对目的犯进行分类,德日刑法学从实质角度对目的犯进行分类。目的犯理论的提出和发展是类型思维的产物。根据类型的层次性,可以将非法定目的犯分为真正和不真正非法定目的犯。这种分类有利于深化对目的犯主观要素及... 我国刑法学从形式角度对目的犯进行分类,德日刑法学从实质角度对目的犯进行分类。目的犯理论的提出和发展是类型思维的产物。根据类型的层次性,可以将非法定目的犯分为真正和不真正非法定目的犯。这种分类有利于深化对目的犯主观要素及目的犯法律适用的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类型 真正非法定目的犯 主观要素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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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要会算廉政账:由被动向廉到主动奉廉
15
作者 黄红平 《领导科学》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3期4-5,共2页
算廉政账是近年全国各地兴起的一种党风廉政教育形式,符合腐败生成的基本规律和人性天然的内在特点。无论什么样的腐败.离开行为主体的动机这一主观要素,都是不可能形成的。
关键词 党风廉政 领导干部 教育形式 主观要素 行为主体 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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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之否定——“侵害占有、建立占有”客观分析之提倡 被引量:20
16
作者 尹晓静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36-46,共11页
非法占有目的不是财产犯罪的核心概念,应当用"侵害占有、建立占有"分析财产犯罪的客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可以客观化为故意的内容;使用盗窃侵犯财产性利益,应解释入罪;非法占有目的已经丧失了区分罪与非罪... 非法占有目的不是财产犯罪的核心概念,应当用"侵害占有、建立占有"分析财产犯罪的客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可以客观化为故意的内容;使用盗窃侵犯财产性利益,应解释入罪;非法占有目的已经丧失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有目的 侵害占有 建立占有 使用盗窃 主观超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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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实质化倾向——以梅兹格(Mezger)的犯罪论体系为视角 被引量:6
17
作者 王充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73-79,共7页
作为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主要代表,梅兹格的犯罪论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梅兹格发现了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从而使构成要件发生了主观化、规范化的转变;其次,随着构成要件的转变,构成要件成了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而违... 作为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主要代表,梅兹格的犯罪论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梅兹格发现了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从而使构成要件发生了主观化、规范化的转变;其次,随着构成要件的转变,构成要件成了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而违法性也具有了实质化的倾向;第三,由于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变化,在责任层面规范责任论替代了意思责任论成为主流。总之,梅兹格的犯罪论体系是新康德主义二元论思想在犯罪论体系中的集中体现,反映了犯罪论体系的实质化倾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构成要件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违法性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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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犯目的地位之辨证 被引量:1
18
作者 韩光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60-64,共5页
目的犯之目的与作为直接故意内容的犯罪目的一样,也是有着本罪行为客观要素与之相对应而表现为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关系。目的犯目的之主观超过要素论因其割裂了目的犯目的与本罪行为客观要素间此种内在的统一性,而违背了诸多刑法基本原... 目的犯之目的与作为直接故意内容的犯罪目的一样,也是有着本罪行为客观要素与之相对应而表现为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关系。目的犯目的之主观超过要素论因其割裂了目的犯目的与本罪行为客观要素间此种内在的统一性,而违背了诸多刑法基本原则及哲学相关原理,故并不足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超过要素 目的犯目的 主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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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与利益盗窃的实质认定 被引量:5
19
作者 王琦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81-97,共17页
对于使用盗窃、盗窃欠条、勒赎盗窃等行为人所获利益和物本体价值不同的场合的定罪处罚,一直是理论与实务中的难题。目前的探讨大多从非法占有目的角度展开,形成了“综合说”“排除意思缓和说”“利用意思缓和说”的观点。但在我国的立... 对于使用盗窃、盗窃欠条、勒赎盗窃等行为人所获利益和物本体价值不同的场合的定罪处罚,一直是理论与实务中的难题。目前的探讨大多从非法占有目的角度展开,形成了“综合说”“排除意思缓和说”“利用意思缓和说”的观点。但在我国的立法背景下,现有学说要么在理论上不自洽,要么在处理结论上会出现处罚漏洞或罪刑不均衡,究其原因,归根到底是因为没有完全摆脱德日盗窃罪构成要件框架的思维束缚。我国盗窃罪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利益)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基于法益的要保护性和盗窃罪的本质进行实质化判断,该难题便可迎刃而解,无须诉诸主观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财产性利益 非法占有目的 主观超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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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行为犯理论检视及其问题研究 被引量:2
20
作者 赵运锋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19-129,共11页
复合行为犯和单一行为犯是刑法理论上的两种犯罪类型。应从三个维度分析复合行为犯的行为结构,分别为认知规范性、法益侵害性和逻辑独立性。在传统刑法理论上,由于复合行为犯内涵界定过宽,导致复合行为认定在三个层面上出现偏差:一是将... 复合行为犯和单一行为犯是刑法理论上的两种犯罪类型。应从三个维度分析复合行为犯的行为结构,分别为认知规范性、法益侵害性和逻辑独立性。在传统刑法理论上,由于复合行为犯内涵界定过宽,导致复合行为认定在三个层面上出现偏差:一是将具有偏正关系的构成要件行为认定为复合行为;二是认为短缩的二行为犯是单一行为犯;三是将程序性规定视为复合行为要素。对复合行为犯中的疑难问题应作法理分析,主要需对个罪行为中的聚众行为、目的行为、不作为行为等类型进行合理解读和诠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复合行为 主观超过要素 客观处罚条件 偏正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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