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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及其适用
被引量:
24
1
作者
陈伟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09-117,共9页
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相当程度地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内容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梳理及厘定。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过失不符合刑法的规范构成,也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个案情形存在认识上的抵牾。尽...
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相当程度地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内容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梳理及厘定。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过失不符合刑法的规范构成,也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个案情形存在认识上的抵牾。尽管罪过要件具有罪名适用的界分功能,但是不能为了界分需要而反推本罪的主观罪过。本罪作为故意犯罪是心理事实与规范事实的统一,在具体适用中需要对本罪的刑罚受罚条件进行重新认识,并通过法益实体内容来界分极易混淆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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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主观罪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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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观罪过的认定
2
作者
胡建
《食品界》
2023年第1期90-92,共3页
主流观点认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观罪过仅限故意,但对于故意的形态存在分歧,主要根源在于对该罪危害结果的内容存在不同认识。该罪危害结果的内容应为行为人实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生产、销售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
主流观点认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观罪过仅限故意,但对于故意的形态存在分歧,主要根源在于对该罪危害结果的内容存在不同认识。该罪危害结果的内容应为行为人实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生产、销售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具体危险,因而该罪应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认定嫌疑人是否具有故意即是否“明知”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大难题,司法实践中存在推定明知过度扩张适用的问题,在认定嫌疑人具有“明知”时应确立一般标准和嫌疑人自身特定情况的特殊标准,以二者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去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以限制推定明知的过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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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主观罪过
危害结果
符合安全标准
食物中毒事故
食源性疾病
销售行为
食品安全法规
推定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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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态研究
3
作者
曹素兰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2期58-65,共8页
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是将假想防卫过当笼统地限定在假想防卫的范围内,并直接认定为过失犯罪,但如此处理有失公允,易导致罪刑失衡。刑法学界不仅对假想防卫过当这一概念提出的必要性存在争议,即使在肯定其合理性的场合,对其性质以及罪过...
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是将假想防卫过当笼统地限定在假想防卫的范围内,并直接认定为过失犯罪,但如此处理有失公允,易导致罪刑失衡。刑法学界不仅对假想防卫过当这一概念提出的必要性存在争议,即使在肯定其合理性的场合,对其性质以及罪过形态等内容的研究也存在诸多分歧。实际上,假想防卫过当既不是特殊的假想防卫类型,也不是特殊的防卫过当类型,而是一种独立形态。要明确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态,必须先厘清假想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态,再对二者的主观罪过形态进行排列组合式的分析。经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假想防卫过当行为在“过失假想+故意过当”的组合模式中成立故意犯罪;在“过失假想+过失过当”的组合模式中成立过失犯罪;在“意外假想+故意/过失过当”(或“过失假想+意外过当”)的组合模式中成立相应单一罪过形态的犯罪;在“意外假想+意外过当”的组合模式中应以意外事件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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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假想防卫
防卫过当
假想防卫过当
主观罪过
罪过
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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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新冠肺炎感染者隐瞒信息与他人接触的刑法规制路径
4
作者
苏雄华
陈先平
黄胜
《宜春学院学报》
2021年第10期28-36,共9页
新冠疫情爆发前期的司法入罪路径和规范入罪路径均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传染病纳入甲类传染病的范畴,解决了上述问题。其如此修改的主要依据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故意仅针对...
新冠疫情爆发前期的司法入罪路径和规范入罪路径均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传染病纳入甲类传染病的范畴,解决了上述问题。其如此修改的主要依据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故意仅针对侵犯甲类传染病防控秩序过程,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及实害只是该罪的客观超过要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在择一重处的前提下,应坚持全面评价、优先适用的原则,感染者隐瞒信息与人接触没有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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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冠肺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主观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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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及其适用
被引量:
24
1
作者
陈伟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09-117,共9页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专项研究成果(2020)
西南政法大学重点课题(2019XZZD-0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XFX009)。
文摘
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相当程度地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内容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梳理及厘定。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过失不符合刑法的规范构成,也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个案情形存在认识上的抵牾。尽管罪过要件具有罪名适用的界分功能,但是不能为了界分需要而反推本罪的主观罪过。本罪作为故意犯罪是心理事实与规范事实的统一,在具体适用中需要对本罪的刑罚受罚条件进行重新认识,并通过法益实体内容来界分极易混淆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键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主观罪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Keywords
crime of impeding th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infectious diseases
means rea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by dangerous methods
分类号
DF626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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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观罪过的认定
2
作者
胡建
机构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食品界》
2023年第1期90-92,共3页
文摘
主流观点认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观罪过仅限故意,但对于故意的形态存在分歧,主要根源在于对该罪危害结果的内容存在不同认识。该罪危害结果的内容应为行为人实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生产、销售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具体危险,因而该罪应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认定嫌疑人是否具有故意即是否“明知”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大难题,司法实践中存在推定明知过度扩张适用的问题,在认定嫌疑人具有“明知”时应确立一般标准和嫌疑人自身特定情况的特殊标准,以二者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去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以限制推定明知的过度适用。
关键词
主观罪过
危害结果
符合安全标准
食物中毒事故
食源性疾病
销售行为
食品安全法规
推定明知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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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态研究
3
作者
曹素兰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处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2期58-65,共8页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公共卫生事件中罪名适用研究”(202010708)。
文摘
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是将假想防卫过当笼统地限定在假想防卫的范围内,并直接认定为过失犯罪,但如此处理有失公允,易导致罪刑失衡。刑法学界不仅对假想防卫过当这一概念提出的必要性存在争议,即使在肯定其合理性的场合,对其性质以及罪过形态等内容的研究也存在诸多分歧。实际上,假想防卫过当既不是特殊的假想防卫类型,也不是特殊的防卫过当类型,而是一种独立形态。要明确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态,必须先厘清假想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态,再对二者的主观罪过形态进行排列组合式的分析。经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假想防卫过当行为在“过失假想+故意过当”的组合模式中成立故意犯罪;在“过失假想+过失过当”的组合模式中成立过失犯罪;在“意外假想+故意/过失过当”(或“过失假想+意外过当”)的组合模式中成立相应单一罪过形态的犯罪;在“意外假想+意外过当”的组合模式中应以意外事件论处。
关键词
假想防卫
防卫过当
假想防卫过当
主观罪过
罪过
形态
Keywords
hypothetical defense
excessive defense
hypothetical excessive defense
subjective guilt
form of guilt
分类号
D924.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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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新冠肺炎感染者隐瞒信息与他人接触的刑法规制路径
4
作者
苏雄华
陈先平
黄胜
机构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处
《宜春学院学报》
2021年第10期28-36,共9页
基金
2021年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新冠肺炎感染者隐瞒信息与他人接触的刑法规制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1年127号)。
文摘
新冠疫情爆发前期的司法入罪路径和规范入罪路径均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传染病纳入甲类传染病的范畴,解决了上述问题。其如此修改的主要依据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故意仅针对侵犯甲类传染病防控秩序过程,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及实害只是该罪的客观超过要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在择一重处的前提下,应坚持全面评价、优先适用的原则,感染者隐瞒信息与人接触没有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
关键词
新冠肺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主观罪过
Keywords
COVID-19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by dangerous means
crime of obstructing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crime of subjective crime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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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及其适用
陈伟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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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观罪过的认定
胡建
《食品界》
202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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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3
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态研究
曹素兰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
0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新冠肺炎感染者隐瞒信息与他人接触的刑法规制路径
苏雄华
陈先平
黄胜
《宜春学院学报》
20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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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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