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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地法作为法人属人法例外规则的裁判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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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文婷 彭林海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1期87-93,共7页
主营业地法作为法人属人法例外规则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该条赋予法官通过解释法律选择适用准据法的权利,但因无具体适用路径,导致裁判者存在不愿用、不敢用、... 主营业地法作为法人属人法例外规则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该条赋予法官通过解释法律选择适用准据法的权利,但因无具体适用路径,导致裁判者存在不愿用、不敢用、不知怎么用的情形。谨慎适用主营业地法的裁判应当关注法官裁量权的行使,通过冲突法的选择实现实体法的公正,具体裁判路径为,界定:主营业地指法人的经常居所地,应以“业务发生时的主要经营地”为判断原则;主张方式:以当事人自行主张为主,法院主动审查为辅;查明方式:适用例外规则的举证分配,同时以距离证据的远近分配举证责任,为实现立法目的之必要,法官应予以释明;裁判过程:在当事人已提出主张且初步证明的情况下,法官需要结合适用后果、是否符合立法根本目的予以判断。只有在适用主营业地法有利于保护第三方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才方可适用,且裁判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及说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适用 准据 主营业地法 离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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