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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权益下耕地非农化价值损失补偿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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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国敏 卢珂 黄烈佳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137-145,共9页
耕地及其转化的非耕地同为土地的社会化利用方式,二者的多功能价值具有同一性和差异性。所以,在人类劳动的作用下,耕地非农化价值损失的实质,是土地的多功能价值在其不同社会化利用方式及服务主体之间的相互转移或转化,并没有完全损失(... 耕地及其转化的非耕地同为土地的社会化利用方式,二者的多功能价值具有同一性和差异性。所以,在人类劳动的作用下,耕地非农化价值损失的实质,是土地的多功能价值在其不同社会化利用方式及服务主体之间的相互转移或转化,并没有完全损失(甚至出现增值),也无需全部补偿。但是,由于人类对耕地多功能价值和耕地非农化主体价值损失认识的局限性和不足,造成耕地非农化主体价值损失评估理论和方法存在缺陷,导致耕地非农化价值损失补偿出现重复评估或低估等问题,致使耕地非农化价值损失补偿的实践严重背离其客观真实,极大损伤相关利益主体耕地保护的积极性,最终使耕地保护政策存在缺憾而执行不力。为此,论文基于主体权益保护,采用文献研究和演绎推理等研究方法,从认识耕地及其转化的非耕地的多功能价值入手,分析耕地非农化主体价值损失的客观真实,剖析现有耕地非农化价值补偿的评估理论与方法以及实践所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提出完善耕地非农化主体价值损失补偿评估的理论与方法;同时基于耕地天然具有服务于宏观主体的公共物品属性,提出耕地非农化主体价值损失补偿分配所应坚持的服务主体原则、生存发展原则和监管使用原则,并构建耕地非农化主体价值损失补偿的分配机制。其目的在于阐释耕地非农化主体价值损失并不完全等于耕地多功能价值,阐明主体权益下耕地非农化主体价值损失补偿重构的意义,以强化各耕地保护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保障耕地非农化主体价值损失补偿及分配的公平性,激发各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对耕地的有效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耕地非农化 主体价值损失补偿 主体权益 耕地多功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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