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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资本市场稳定——来自投服中心持股行权试点的经验证据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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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海丽 沈哲 《统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9-139,共11页
本文基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试点政策的实施,实证检验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如何防范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研究发现,试点政策实施后试点省份上市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平均下降15.997%~21.833%,并证实结论是稳健可靠的。异质性分... 本文基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试点政策的实施,实证检验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如何防范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研究发现,试点政策实施后试点省份上市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平均下降15.997%~21.833%,并证实结论是稳健可靠的。异质性分析显示,企业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越大、企业诉讼风险越高以及所在地区的市场和法治环境越好时,试点政策降低企业股价崩盘风险的作用越明显。进一步的机制检验表明,试点政策通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治理水平两个渠道作用于股价崩盘风险。本研究为完善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维护金融稳定具有一定的实证参考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小投资者 法律保护 股价崩盘风险 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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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行权能约束内部人减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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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龙 薛冰倩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57-64,共8页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本文简称“投服中心”)是我国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通过手工收集投服中心行权数据,选取2013—202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研究投服中心行权对内部人减持的约束作用。实证研究发现...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本文简称“投服中心”)是我国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通过手工收集投服中心行权数据,选取2013—202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研究投服中心行权对内部人减持的约束作用。实证研究发现,投服中心行权有助于约束内部人减持行为;机制检验发现,投服中心行权通过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来实现对内部人减持行为的约束;进一步研究发现,上述效应在非国有企业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低的上市公司中更显著;当投服中心采用参加媒体说明会与网上问询的行权方式时,对内部人减持行为的约束效果更突出。文章拓展了内部人减持的相关研究,并为投服中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经验证据,为进一步发挥投服中心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功能提供了政策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中小投资者保护 内部人减持 公司治理 行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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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网上行权与外部审计师风险应对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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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粟立钟 赵元煦 范文昕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66-79,共14页
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已成为我国学术界和政府监管部门十分关注的问题,建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ISC)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形成的有益探索和创新。基于2015—2020年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了ISC网上行权对外部审计师风险应对的影响... 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已成为我国学术界和政府监管部门十分关注的问题,建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ISC)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形成的有益探索和创新。基于2015—2020年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了ISC网上行权对外部审计师风险应对的影响。研究发现,企业被ISC网上行权后,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收费更多,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出具概率更高。机制检验表明,ISC网上行权通过影响被行权企业的监管风险和诉讼风险引致外部审计师风险应对行为的变化。进一步研究发现,ISC网上行权提高了相关企业外部审计师变更的概率,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和盈余质量。异质性分析显示,ISC网上行权对外部审计师风险应对的影响,在非国有企业、投资者关注度较高的企业中更明显。因此,政府应在立法层面上赋予ISC更多便利,以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现代化,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isc) 网上行权 外部审计师 审计收费 审计意见 审计师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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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实施下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规则解读、制度构思和完善建议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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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文旭 《南方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90-100,共11页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随即发布了业务规则,细化了新《证券法》中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各项程序,其中启动程序的有关规定凸显出特别代表人诉...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随即发布了业务规则,细化了新《证券法》中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各项程序,其中启动程序的有关规定凸显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益性和示范性特征。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普通代表人诉讼为前提程序,以投服中心为特别代表人,并赋予投服中心选取案件的权利,有利于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示范和震慑作用。然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仍存在着递进关系可能产生适用冲突、关于案件选取因素的规定过于宽泛、特别代表人诉讼职能与投服中心传统职能之间的协调机制不明确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坚持普通代表人与特别代表人诉讼间的递进关系,制定相关实践规则以解决适用冲突;细化投服中心选取案件的考虑因素,确保案件选取公平、公正、公开;加强特别代表人诉讼职能与投服中心传统职能之间的协调配合,使投服中心能根据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选择最适合的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券法 券纠纷 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保护 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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