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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软性劳工条款的风险及应对——以欧韩FTA争端案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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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班小辉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0-110,共11页
从《欧韩自由贸易协定》到《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欧盟将劳工条款纳入可持续发展章节,以相对软性机制促进缔约国对劳工标准的遵守,但该模式一直被批评实效甚微。为此,欧盟意欲加强条款的执行力度,发起了欧韩劳工条款争端案,并首次启动专... 从《欧韩自由贸易协定》到《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欧盟将劳工条款纳入可持续发展章节,以相对软性机制促进缔约国对劳工标准的遵守,但该模式一直被批评实效甚微。为此,欧盟意欲加强条款的执行力度,发起了欧韩劳工条款争端案,并首次启动专家组程序。该案明确了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争议可纳入专家组受案范围,强化了核心劳工标准的义务性约束,并推动韩国修改国内立法和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核心公约。为了应对《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生效后的劳工条款争端风险,中国应当加快修改立法和实践中与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明显不符之处,推动相关核心公约的批准进程,加大对国际劳工法律人才的选拔与培养,并重视发挥“法庭之友”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欧盟 可持续发展 劳工条款 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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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公平竞争规则:关切、安排与应对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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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荆鸣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11-120,共10页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旨在取代中国与26个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在中欧之间构建全面、综合、高水平、自由化的双边投资制度安排,其谈判完成具有历史性意义。公平竞争规则涉及国有企业、补贴、产业政策等敏感领域,曾一度是谈判...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旨在取代中国与26个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在中欧之间构建全面、综合、高水平、自由化的双边投资制度安排,其谈判完成具有历史性意义。公平竞争规则涉及国有企业、补贴、产业政策等敏感领域,曾一度是谈判难点。竞争中立在一些区域自贸协定中扩展到投资领域,表现为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母国施加特殊规制性安排。中国对特殊安排做出重要承诺,但并未接受有实质影响的额外约束,既促成谈判收官,也能够保障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核心利益。欧盟近期的外资和法律政策呈现阶段性保守的新动态,以国家安全为名的《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对高科技、战略性领域的关切具有所有制歧视色彩,针对外国补贴可能引起内部市场扭曲的《关于外国补贴方面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的白皮书》对国企的海外投资有潜在风险。为此,我们应在国内层面进一步厘清政企关系,对“国家安全”进行清晰界定,在多边、双边、区域层面继续推进新一轮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同时加快升级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标本兼治,内外兼修,趋利避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公平竞争 国有企业 特殊规制性安排 《补贴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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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全面投资协定》ISDS机制:欧盟方案与中国选择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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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桑远棵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66-73,共8页
2020年年末,中国和欧盟完成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但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还有待后续谈判。欧盟的ISDS机制立场已经十分清晰,即以具有公法化属性的常设性、两审制的投资法庭机制替代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旨在保障... 2020年年末,中国和欧盟完成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但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还有待后续谈判。欧盟的ISDS机制立场已经十分清晰,即以具有公法化属性的常设性、两审制的投资法庭机制替代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旨在保障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规制权与推动ISDS机制的欧洲化改造,最终提升欧盟在国际投资治理领域的话语权。有别于欧盟,中国在ISDS机制上的基本立场应更加侧重于对本国投资者在欧盟投资利益的保护,因此在ISDS机制的具体设计上不宜照搬欧盟的投资法庭机制,一方面应对其部分组成事项进行优化,另一方面也应适当保留国际投资仲裁的部分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法庭机制 国际投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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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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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俊荣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17-128,共12页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体现为四个方面:限缩适用范围;条款更加精细化;强化执行保障;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与改造。该机制可能在三个方面引发争议:适用范围的颠覆性改变;投资委员会就协定条款所作解释对仲裁...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体现为四个方面:限缩适用范围;条款更加精细化;强化执行保障;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与改造。该机制可能在三个方面引发争议:适用范围的颠覆性改变;投资委员会就协定条款所作解释对仲裁专家组的约束力;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与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中国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应对:首先,坚持限缩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其次,争取就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约束力与欧盟达成协定,进一步明确投资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协定所含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对审理当前或后续争端的仲裁专家组具有约束力;仲裁专家组只能对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进行形式审查,不能进行实质审查;针对仲裁专家组报告设立上诉机制,以确保背离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裁决得到纠正。最后,在未来与欧盟就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的谈判中妥善处理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允许针对东道国的同一措施分别启动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以实现两种不同性质的救济;就东道国同一措施与协定的相符性而言,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中已有裁决的,应适用间接禁反言原则,禁止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庭对该争议点再行审理;要求投资者先行书面征求母国是否启动国家间仲裁的意见,在得到母国否定答复或超过一定期限未收到母国答复后,方可提请针对东道国的投资者-国家间仲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缔约方联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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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直接投资新动向及中国应对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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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晓鹏 王锋锋 肖艺璇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55-63,共9页
在中美战略竞争的背景下,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国“引进来”与“走出去”战略实施面临的国际环境日趋复杂。欧盟是我国重要的外资来源国,而我国也是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因此,深化欧盟对华直接投资与合作,对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在中美战略竞争的背景下,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国“引进来”与“走出去”战略实施面临的国际环境日趋复杂。欧盟是我国重要的外资来源国,而我国也是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因此,深化欧盟对华直接投资与合作,对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文章重点分析了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现状、最新动向和影响因素,结合“一带一路”倡议、RCEP、《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等内容探讨欧盟对华直接投资与中欧经贸合作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中欧投资路径的策略,以期实现中欧经贸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和扩大我国对外贸易战略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 外商直接投资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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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循环”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影响与对策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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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桂军 郭龙飞 展金泳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22-31,共10页
随着全球经济的衰退及新冠疫情的蔓延,中国外贸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愈发复杂。在此背景下,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中国外贸的平稳发展意义重大。文章以中国外贸发展的国内外形势为起点,首先着... 随着全球经济的衰退及新冠疫情的蔓延,中国外贸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愈发复杂。在此背景下,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中国外贸的平稳发展意义重大。文章以中国外贸发展的国内外形势为起点,首先着重分析了国内循环对中国总体贸易、重点行业贸易、数字贸易以及外贸企业的影响,然后进一步从"一带一路"、亚投行、RCEP、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等视角研究国际大循环对中国参与国际贸易的作用,最后探讨了国内国际双循环下中国外贸发展的路径优化策略,以期能使中国对外经贸发展再上新台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循环 国际贸易 逆全球化 RCEP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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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业秘密立法保护的新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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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丰 周围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76-82,共7页
在中国与欧盟、美国等主要经济体的投资贸易协议谈判过程中,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已成为各方关切的重点之一。近两年,作为欧盟核心成员国之一的德国制定了新《商业秘密法》,其中特别完善了商业秘密立法保护的限制与例外规则,引入了权利人... 在中国与欧盟、美国等主要经济体的投资贸易协议谈判过程中,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已成为各方关切的重点之一。近两年,作为欧盟核心成员国之一的德国制定了新《商业秘密法》,其中特别完善了商业秘密立法保护的限制与例外规则,引入了权利人对“合理保密措施”的举证责任,以及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定形式及其防范手段、维权方案等。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商业秘密立法保护制度和解决中欧贸易中的信息流通法制障碍,中国应加强中欧之间的法律交流合作、深化对等保护标准,以积极管控投资贸易过程中跨国商业信息流通的法律风险。同时,中国企业也应密切关注立法动态,以因地制宜地设计其信息保护的管理措施、获取信息的合规方案以及维权抗辩的路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德国 《商业秘密法》 信息流通 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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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国补贴监管改革趋势及影响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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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怀岭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74-81,共8页
在欧盟将我国定位为"制度性竞争对手"的背景下,欧盟通过《外国补贴条例》拟于竞争法中引入一种新型外国补贴监管工具,以期弥补既有监管框架的不足,更加有效地应对外国补贴对欧盟内部市场竞争的扭曲和贯彻欧洲新工业战略。构成... 在欧盟将我国定位为"制度性竞争对手"的背景下,欧盟通过《外国补贴条例》拟于竞争法中引入一种新型外国补贴监管工具,以期弥补既有监管框架的不足,更加有效地应对外国补贴对欧盟内部市场竞争的扭曲和贯彻欧洲新工业战略。构成上,欧盟外国补贴监管工具包括一般性外国补贴监管工具、并购中外国补贴监管工具以及公共采购中外国补贴监管工具三种子类型。内容上,市场扭曲评估规则和利益平衡测试构成新工具的核心实体规则,而由初步审查和深入调查组成的"二阶式"审查程序则构成其主要程序性特征。本质上,外国补贴工具以欧盟竞争法国家援助控制机制为蓝本。对我国影响上,新的监管工具一方面会挤压多边经贸规则的适用空间,受益于"一带一路"倡议等国家战略的中企将面临具有巨大不确定性和政治针对性的监管环境,国有企业和领军企业面临歧视性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欧盟竞争立法与中欧CAI交互影响增强,我国公平竞争立法与执法面临压力。对此,我国应通过完善公平竞争市场法治,鼓励企业在欧盟法框架下寻求司法救济,以及积极参与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立法定型等措施来构建多层次的应对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国补贴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公平竞争环境 欧盟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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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视角下欧盟波兰法治之争透视及其应对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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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元玲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21-32,共12页
“一带一路”背景下,欧盟和波兰都有着非常明显的区位优势和地缘政治地位。《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被欧洲议会冻结,给中欧关系和国际形势增添了诸多不稳定性因素,同时也反映了欧盟内部存在的矛盾和分歧。欧盟波兰法治争端历经6年有余仍未... “一带一路”背景下,欧盟和波兰都有着非常明显的区位优势和地缘政治地位。《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被欧洲议会冻结,给中欧关系和国际形势增添了诸多不稳定性因素,同时也反映了欧盟内部存在的矛盾和分歧。欧盟波兰法治争端历经6年有余仍未平息,表明欧盟内部危机不断,问题重重。这两起看似无关的事件,值得高度关注。基于“一带一路”视角,我国需在以下方面积极作为,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第一,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局观,维护好中欧、中波关系;第二,谨慎对待欧盟波兰争端,保持客观中立,发出中国声音;第三,加强与欧盟核心成员国的双边合作,适时推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重启;第四,积极对接波兰经济发展规划,持续推动中波经贸合作;第五,大力推动RCEP落地实施,多渠道破解“一带一路”困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带一路” 欧盟 波兰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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