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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公平竞争规则:关切、安排与应对
被引量:
9
1
作者
荆鸣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11-120,共10页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旨在取代中国与26个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在中欧之间构建全面、综合、高水平、自由化的双边投资制度安排,其谈判完成具有历史性意义。公平竞争规则涉及国有企业、补贴、产业政策等敏感领域,曾一度是谈判...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旨在取代中国与26个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在中欧之间构建全面、综合、高水平、自由化的双边投资制度安排,其谈判完成具有历史性意义。公平竞争规则涉及国有企业、补贴、产业政策等敏感领域,曾一度是谈判难点。竞争中立在一些区域自贸协定中扩展到投资领域,表现为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母国施加特殊规制性安排。中国对特殊安排做出重要承诺,但并未接受有实质影响的额外约束,既促成谈判收官,也能够保障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核心利益。欧盟近期的外资和法律政策呈现阶段性保守的新动态,以国家安全为名的《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对高科技、战略性领域的关切具有所有制歧视色彩,针对外国补贴可能引起内部市场扭曲的《关于外国补贴方面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的白皮书》对国企的海外投资有潜在风险。为此,我们应在国内层面进一步厘清政企关系,对“国家安全”进行清晰界定,在多边、双边、区域层面继续推进新一轮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同时加快升级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标本兼治,内外兼修,趋利避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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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
公平竞争
国有企业
特殊规制性安排
《补贴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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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被引量:
2
2
作者
宋俊荣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17-128,共12页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体现为四个方面:限缩适用范围;条款更加精细化;强化执行保障;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与改造。该机制可能在三个方面引发争议:适用范围的颠覆性改变;投资委员会就协定条款所作解释对仲裁...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体现为四个方面:限缩适用范围;条款更加精细化;强化执行保障;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与改造。该机制可能在三个方面引发争议:适用范围的颠覆性改变;投资委员会就协定条款所作解释对仲裁专家组的约束力;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与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中国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应对:首先,坚持限缩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其次,争取就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约束力与欧盟达成协定,进一步明确投资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协定所含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对审理当前或后续争端的仲裁专家组具有约束力;仲裁专家组只能对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进行形式审查,不能进行实质审查;针对仲裁专家组报告设立上诉机制,以确保背离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裁决得到纠正。最后,在未来与欧盟就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的谈判中妥善处理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允许针对东道国的同一措施分别启动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以实现两种不同性质的救济;就东道国同一措施与协定的相符性而言,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中已有裁决的,应适用间接禁反言原则,禁止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庭对该争议点再行审理;要求投资者先行书面征求母国是否启动国家间仲裁的意见,在得到母国否定答复或超过一定期限未收到母国答复后,方可提请针对东道国的投资者-国家间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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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
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缔约方联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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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公平竞争规则:关切、安排与应对
被引量:
9
1
作者
荆鸣
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11-120,共10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海权发展模式及海洋法制完善研究”(17ZDA14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创新研究”(18ZDA153)
+1 种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研究”(18AFX0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重大研究专项“海洋命运共同体视野下的中国海洋权益维护研究”(19VHQ009)。
文摘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旨在取代中国与26个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在中欧之间构建全面、综合、高水平、自由化的双边投资制度安排,其谈判完成具有历史性意义。公平竞争规则涉及国有企业、补贴、产业政策等敏感领域,曾一度是谈判难点。竞争中立在一些区域自贸协定中扩展到投资领域,表现为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母国施加特殊规制性安排。中国对特殊安排做出重要承诺,但并未接受有实质影响的额外约束,既促成谈判收官,也能够保障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核心利益。欧盟近期的外资和法律政策呈现阶段性保守的新动态,以国家安全为名的《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对高科技、战略性领域的关切具有所有制歧视色彩,针对外国补贴可能引起内部市场扭曲的《关于外国补贴方面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的白皮书》对国企的海外投资有潜在风险。为此,我们应在国内层面进一步厘清政企关系,对“国家安全”进行清晰界定,在多边、双边、区域层面继续推进新一轮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同时加快升级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标本兼治,内外兼修,趋利避害。
关键词
《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
公平竞争
国有企业
特殊规制性安排
《补贴白皮书》
Keywords
China-EU 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
level playing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pecial regulato⁃ry arrangements
White Paper on Subsidies
分类号
F752 [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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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被引量:
2
2
作者
宋俊荣
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出处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17-128,共12页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21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研究”[CLS(2021)ZX154]
上海市法学高原学科国际法方向资助项目。
文摘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体现为四个方面:限缩适用范围;条款更加精细化;强化执行保障;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与改造。该机制可能在三个方面引发争议:适用范围的颠覆性改变;投资委员会就协定条款所作解释对仲裁专家组的约束力;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与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中国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应对:首先,坚持限缩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其次,争取就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约束力与欧盟达成协定,进一步明确投资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协定所含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对审理当前或后续争端的仲裁专家组具有约束力;仲裁专家组只能对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进行形式审查,不能进行实质审查;针对仲裁专家组报告设立上诉机制,以确保背离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裁决得到纠正。最后,在未来与欧盟就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的谈判中妥善处理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允许针对东道国的同一措施分别启动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以实现两种不同性质的救济;就东道国同一措施与协定的相符性而言,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中已有裁决的,应适用间接禁反言原则,禁止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庭对该争议点再行审理;要求投资者先行书面征求母国是否启动国家间仲裁的意见,在得到母国否定答复或超过一定期限未收到母国答复后,方可提请针对东道国的投资者-国家间仲裁。
关键词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
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缔约方联合解释
Keywords
China-EU 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
state-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contracting parties'joint interpretation
分类号
F114 [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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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公平竞争规则:关切、安排与应对
荆鸣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9
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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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宋俊荣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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