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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管治权的合法性——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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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小帅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84-91,共8页
中央依法对港澳特别行政区享有管治权,包括基本法管治权和宪法管治权两类。尽管两类管治权的合法性最终均来自于《宪法》,但基本法管治权直接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类管治权都必须具有合基本法... 中央依法对港澳特别行政区享有管治权,包括基本法管治权和宪法管治权两类。尽管两类管治权的合法性最终均来自于《宪法》,但基本法管治权直接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类管治权都必须具有合基本法性与合宪性,其中,基本法管治权在程序上必须具有合基本法性与合宪性,在实体上仅须具有合基本法性;而宪法管治权在程序上必须具有合宪性,在实体上则因其权力内容与两个基本法第11条第1款列举事项的关系的不同,或者须具有合基本法性,或者须具有合宪性。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对中央管治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审查中央管治权的合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央管治权 基本法 合基本法性 合宪性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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