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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行行为独立性判断的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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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铁成 《齐鲁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02-114,共13页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行行为是否具有从属性为标准,可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质观点分为两个立场:支持从属性和否定从属性。“量刑规则说”“混合归责说”“帮助行为正犯化说”“正犯行为共犯化说”等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行行为是否具有从属性为标准,可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质观点分为两个立场:支持从属性和否定从属性。“量刑规则说”“混合归责说”“帮助行为正犯化说”“正犯行为共犯化说”等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质的观点,在理论立场选择、解释方法等方面均存在问题。个人责任主义要求帮助犯的实行行为须独立于正犯。着手提供帮助和提供帮助完成是帮助犯的真正构成要件。被帮助人着手使用帮助行为人的帮助和被帮助人既遂或未遂,在性质上属于帮助犯的客观处罚条件。其对于帮助行为人来说,既无认识必要,也非故意的涵摄范围,也不为自己所支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必须独立适用。“共犯独立性说”既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类型化适用、体系化认定其实行行为提供了方法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行行为 共犯独立性 共犯从属性 个人责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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