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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人工智能时代的个人数据供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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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洹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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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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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7-79,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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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法治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4&ZD13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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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工智能研发需要大规模、高质量的个人数据供给。我国人工智能治理应充分借助权利保护与风险治理双重手段,建立个人数据供给二元框架。借助有效的行权机制,个人信息权利可以自下而上地推动数据供给。以数据可携权为基础的个人数据账户制度,能够实现个人与企业之间直接的数据传输,可为人工智能训练提供高质量的个人数据资源。法秩序应借助风险治理理念,适当柔化《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刚性规则,推动人工智能借助海量个人信息进行训练。如果在特定场景下可合理期待个人给出有效同意或同意处理目的变更,使用个人信息进行人工智能训练的行为即为合法。人工智能原则上可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训练,但应通过提供可机读标识的方式,便利个人在公开个人信息时同步选择是否行使拒绝权。我国未来的人工智能立法应创设科研例外条款。科研活动具有公益性且已获伦理委员会批准,研发人员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在不征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大规模处理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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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治理
数据可携权
个人数据账户
风险治理
科研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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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tificial Inelligence
Arificial Itelligence Regulation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Personal Data Account
Risk Governance
Research Exce 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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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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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分享数据红利的理论基础与行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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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洹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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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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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146-161,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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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法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4&ZD135)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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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个人直接参与数据交易并分享数据红利,是打造可信数据空间,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个人数据具有财产属性,且是个人“线上劳动”的结果,数据财产权理论与数字劳动理论共同构成个人分享数据红利的理论基础。当前数字经济以数据运营者为中心,数字经济治理应改变这一商业结构,建立“个人数据账户+数据交易所”的可信交易模式。《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数据可携权是建立个人数据账户的行权基础。个人数据账户制度既可使得个人直接从数据交易中获益,又可促进可信数据流通,增加市场上的优质数据供给。个人数据账户制度的顺利实施有赖新型数据基础设施的支持。数据交易所应成为个人数据账户支持机构,注重强化对个人数据账户的安全管理,整合互联网与地方性数据资源,并提升个人数据账号质量。当发生数据泄露、数据传输故障等纠纷时,数据交易所应根据过错程度对个人数据账户持有者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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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红利共享
可信数据空间
数据可携权
个人数据账户
数据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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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ta Dividend Sharing
Trusted Data Space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Personal Data Accounts
Data Exchan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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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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