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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的理论迷思与制度选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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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康
刘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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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国家网络安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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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21-31,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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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科学构建数据治理体系”(项目编号:21JZD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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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是否应以法定形式明确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当前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个人数据在数据价值链中的价值倍增,主要得益于数据处理者而非个人的投入,其体量上的规模性和分布上的碎片化决定了向个人分配收益存在经济性缺失,即设置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基础。立法应对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采取“原则否定,约定例外”的态度,在个人数据价值的初次分配中放弃个人的法定收益权,但允许其以约定方式取得经济利益。同时,在保障个人数据主体在先权益的前提下,探索数据服务税、数据基金等集体利益实现机制,以体现个人在数据价值分配中的应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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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数据主体
收益权
成本-收益分析
在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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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ersonal data subjects
Revenue rights
Cost-benefit analysis
Prior rights and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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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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