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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背景下的个人信用信息权保护与限制——以比较分析法与产权分析法为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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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仪 《征信》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38-41,共4页
为调和个人信用信息主体与征信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宜保护主体权益并予以限制。通过比较分析美欧制度和我国现行法可知,后者存在着保护对象与方式等缺陷。对此我国应按照产权规则确立个人信用信息权制度,采取积极手段完整地保护主体... 为调和个人信用信息主体与征信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宜保护主体权益并予以限制。通过比较分析美欧制度和我国现行法可知,后者存在着保护对象与方式等缺陷。对此我国应按照产权规则确立个人信用信息权制度,采取积极手段完整地保护主体的人格尊严自由及经济利益;而立法者为限制权利应做出区分式的制度安排,以具体满足征信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交易者私益,并回应不同利益诉求下征信者与信息主体之间力量对比差异导致的现实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用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权 报酬请求 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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