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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困境检视与规则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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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玉文
聂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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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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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40-52,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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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4FXA001)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KYCX23_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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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实现方式存在直接转移、间接转移以及代理机构介入等三种路径困惑,哪些信息应明确列举或类型化纳入可携带权客体范围的问题尚存争议,可携带权行使的合法性来源及具体条件仍旧模糊,如何合理设定可携带权的行使边界以保护多方利益成为难题。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借鉴欧盟数据可携带权的相关规则,应明确个人直接转移是我国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实现的唯一方式,可携带权的客体范围应当基于个人信息的关联性和识别性综合判定,行使条件应当置于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依据下考量,根据涉他信息的内容分别配置可携带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限制条件下适当放宽权利行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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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
数据可携带权
权利实现方式
权利客体
涉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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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ight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portability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ways of realizing rights
object of rights
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ird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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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32
[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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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可携权的本土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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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婧
连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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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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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466-47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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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网络安全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研究”(编号:17CFX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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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据可携权的提法源自欧盟2016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出于健康医疗领域数据来源者权利保护与数据资源共享的需求,我国也存在设立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可携权的现实必要性,但该权利设立面临立法、司法与数据安全方面的障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个人信息携带权,但仅作原则性规定,为个人健康医疗数据适用该条款留下了解释空间。信息与数据虽然存在内容与形式的区别,但根据有关理论与实践,将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归入可携权的客体范畴具有一定合理性与可行性。因此,建议参照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携带权的规定,并通过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明晰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可携权的行使条件和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义务,从而推进我国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可携权的设立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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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健康医疗数据
数据可携权
个人信息携带权
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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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health and medical data
data portability
personal information portability right
data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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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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