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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困境检视与规则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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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玉文 聂国庆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40-52,共13页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实现方式存在直接转移、间接转移以及代理机构介入等三种路径困惑,哪些信息应明确列举或类型化纳入可携带权客体范围的问题尚存争议,可携带权行使的合法性来源及具体条件仍旧模糊,如何合理设定可携带权的行使边界以...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实现方式存在直接转移、间接转移以及代理机构介入等三种路径困惑,哪些信息应明确列举或类型化纳入可携带权客体范围的问题尚存争议,可携带权行使的合法性来源及具体条件仍旧模糊,如何合理设定可携带权的行使边界以保护多方利益成为难题。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借鉴欧盟数据可携带权的相关规则,应明确个人直接转移是我国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实现的唯一方式,可携带权的客体范围应当基于个人信息的关联性和识别性综合判定,行使条件应当置于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依据下考量,根据涉他信息的内容分别配置可携带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限制条件下适当放宽权利行使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 数据可携带 利实现方式 利客体 涉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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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制度的规范构造与协调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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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俊宇 张斌峰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3期81-91,共11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的规范内容与适用机制皆不甚明了,为此,需明确个人信息可携带权是具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衡平目标的人格权请求权,以澄清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基本属性。在规范构造上,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具有查阅、复制、转移三项...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的规范内容与适用机制皆不甚明了,为此,需明确个人信息可携带权是具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衡平目标的人格权请求权,以澄清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基本属性。在规范构造上,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具有查阅、复制、转移三项功能,可携带转移客体范围能拓展至蕴含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个人信息,同时大型信息处理者负有及时通过自动化处理方式提供具有通用格式个人信息的义务。在规范适用上,赋予近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享有个人信息可携带权,限缩个人信息携带义务人适用合理使用条款的具体情形,衔接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与人格权禁令制度,以构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范协调适用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携带转移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 人格请求 人格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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