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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处理者隐微权利结构与企业数据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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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文 张锐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3-70,共8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为立法目的,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的同时,隐微地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并非单纯的“数据控制的事实状态”,而是处理者在符...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为立法目的,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的同时,隐微地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并非单纯的“数据控制的事实状态”,而是处理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下获得合法利益的方式。在揭示并确认处理者的隐微权利结构的前提下,数据确权特别是企业数据确权问题的重要性可能被极大降低甚至消解,试图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处理者隐微权利结构之外,构建一般数据权利体系或立法的尝试,并非就是最佳的方向。缓行数据确权之操切建议,也能够为司法实践拣选最佳的数据权益保护方案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者 自主决定 合理利用 企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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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联网场景中数据应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路径
2
作者 蒋佳妮 刘晓博 《财经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52-160,共9页
数字技术深度革新人类认知与社会交互方式,身联网场景因其扩张所产生的数据资源兼具个体、企业、社会三重属性备受关注。在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效益实现双重张力下,规则近乎空白,如何监管仍需考量。宽松监管个体将承担重大的个人信息侵... 数字技术深度革新人类认知与社会交互方式,身联网场景因其扩张所产生的数据资源兼具个体、企业、社会三重属性备受关注。在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效益实现双重张力下,规则近乎空白,如何监管仍需考量。宽松监管个体将承担重大的个人信息侵权风险,紧缩监管企业将存在门槛过高、合规困难、成本艰巨等难题。比较域外模式,结合当前应用场景,多重治理成为最优路径:依据数据种类分级保护,构建全过程数据质量监管、信用评估与标准共享多机制保护体系,并由应用场景主体共同实施“敏捷治理”以实现多元联动,最终实现身联网场景下数据应用与个人信息保护动态平衡,赋能数字社会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联网 数据应用 个人信息保护 效用平衡 数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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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被引量:2
3
作者 徐伟琨 《卫生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4-67,共4页
当前,健康医疗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矛盾,一是知情同意规则在健康医疗数据开放中适用不能,二是目的限制原则与医疗数据开放的定位相左。对此,将健康医疗数据分为完全开放和受控开放两类,对不同类型的健康医疗数据设置差异化... 当前,健康医疗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矛盾,一是知情同意规则在健康医疗数据开放中适用不能,二是目的限制原则与医疗数据开放的定位相左。对此,将健康医疗数据分为完全开放和受控开放两类,对不同类型的健康医疗数据设置差异化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实现健康医疗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健康医疗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开放 数据共享 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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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与个人信息“二元”立法的刑法应变 被引量:2
4
作者 孙道萃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63-174,共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数据与个人信息的“二元”立法结构(简称“二元论”)。传统刑法与网络刑法的“历史”落差、网络刑法理论根基的“供需”落差,导致刑法对“二元论”陷入错制状态,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数据与个人信息的“二元”立法结构(简称“二元论”)。传统刑法与网络刑法的“历史”落差、网络刑法理论根基的“供需”落差,导致刑法对“二元论”陷入错制状态,全景式地反映在理念、制度、具体要素等维度。刑法应系统地重置面向“二元论”的应对,以反制和消解立法、理论与司法上的弊端。遵照技术超越、价值维护、功能底线为主轴的拆解逻辑,应摆正刑法与技术的双向互动、有序接纳安全价值的适度优位、圈定功利主义的正当尺度。在刑法的介入对象、保护内容、规制行为上,需整体吸纳数据与个人信息、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等全新内容,以促成和解的达致。刑法为“二元论”输出内容有效、功能整合的供给是促成两法衔接的终极归宿。既需依靠并释放传统刑法理论张力的极限度,延续“补丁式”立法修正的短期性规制效能;也要启动网络刑法主动面向未来的前驱效应,向犯罪与刑罚等传统基本范畴稳步摄入具有专门性、相称化、动态式的量变与质变能量,并把控好理论与立法协同作出整体性反应的合理节奏与精准频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个人信息 网络刑法 “二元”立法 刑法错制 刑法重置 刑法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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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数据开放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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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嘉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48-62,共15页
通过脑机接口技术系统收集到的神经数据本身具有生物识别能力,且从中可推断出与个人的健康状态、心理状态等相关的信息,应被界定为敏感且私密的个人信息。神经数据因具有高度的生物识别能力而面临匿名化难题,因此不能通过单一的匿名化... 通过脑机接口技术系统收集到的神经数据本身具有生物识别能力,且从中可推断出与个人的健康状态、心理状态等相关的信息,应被界定为敏感且私密的个人信息。神经数据因具有高度的生物识别能力而面临匿名化难题,因此不能通过单一的匿名化技术与静态匿名化评估方法让神经数据自由流通,而应采取多种先进的隐私技术保护方法,对匿名化进行动态评估,实现匿名化数据与未匿名化数据之间的流动转换。对于未匿名化的神经数据,不能直接作为个人健康医疗数据进行开放共享,应考虑到神经数据的私人属性大于公共属性,通过订立数据共享协议的形式取得个人的书面同意,就经济利益的分配取得个人授权。对于数据的滥用,未来可考虑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脑机接口技术 神经数据 个人健康医疗数据 个人同意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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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的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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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明志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4-109,共16页
我国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存在混杂现象,从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规则相互独立的角度来看,应当建立相互分立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立法目的、法律渊源、保护模式、法律效果等方面均具有区... 我国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存在混杂现象,从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规则相互独立的角度来看,应当建立相互分立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立法目的、法律渊源、保护模式、法律效果等方面均具有区分性,应当分别建立各自的下位法体系。二者规则体系分立应当以调整对象和基本概念的区分为基础,重点处理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与数据跨境流动制度中个人信息被作为重要数据、或者与重要数据同等适用数据处理相关条款的规则交叉问题。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的分立是我国数据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问题,应当从基础立法层面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 规则体系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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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数据纠纷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兼评“行为进路”和“权属进路”
7
作者 徐伟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83-192,共10页
在企业数据纠纷中,争议最大的是当信息主体同意但数据持有企业不同意时,数据获取企业能否获取信息主体的数据。目前解决方案聚焦于数据持有企业和数据获取企业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形成了以行为不正当为核心的“行为进路”和以数据权益... 在企业数据纠纷中,争议最大的是当信息主体同意但数据持有企业不同意时,数据获取企业能否获取信息主体的数据。目前解决方案聚焦于数据持有企业和数据获取企业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形成了以行为不正当为核心的“行为进路”和以数据权益为核心的“权属进路”之争,对个人信息保护关注不足。企业数据纠纷的实质是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和数据持有企业的数据权益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故解决方案在于权利超越。个人信息权的积极权能决定了信息主体的意愿应优先于数据持有企业。解决企业数据纠纷应采“个人信息保护进路”,即在信息主体同意时,数据持有企业负有向数据获取企业提供必要的原始数据的义务。这一规则也可类推适用于非自然人用户场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数据权益 可携权 积极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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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规范基础之范围和理解 被引量:1
8
作者 刘蓓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7-84,共18页
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作为一种新型请求权,信息主体与司法机关均迫切需要关于其规范基础的条文范围与理解的明确指南。当前,该问题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且争议不断。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涉及五处规范条文(共计十一条),在不... 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作为一种新型请求权,信息主体与司法机关均迫切需要关于其规范基础的条文范围与理解的明确指南。当前,该问题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且争议不断。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涉及五处规范条文(共计十一条),在不同学说中呈现出多种排列组合,并主要围绕九项争议焦点展开。鉴于中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与域外法治基础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自主”架构体系为基础进行探讨。首先,通过解构个人信息,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适用情形,进而界定并论证其在两个效力层面(法律层面、行政法规层面)中请求权规范基础的条文范围。接着,在理解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规范基础的过程中,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功能、构成要件、救济责任形式等争议问题逐一进行释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 请求权规范基础 请求权要件 救济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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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菲尔德权利理论视域下个人信息权的法理重构
9
作者 黄锫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4,共14页
霍菲尔德权利理论经过中文语境转化后包含了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其中主张权、自由权、支配权、豁免权构成了广义上的权利概念;应为义务、禁为义务、服从义务、放任义务构成了广义上的义务概念。根据这一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中华人民共和... 霍菲尔德权利理论经过中文语境转化后包含了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其中主张权、自由权、支配权、豁免权构成了广义上的权利概念;应为义务、禁为义务、服从义务、放任义务构成了广义上的义务概念。根据这一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权的内在结构形态应包括三种类型,分别是信息主体享有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私权处理者享有的个人信息处理权利和公权处理者享有的个人信息处理权力。这三种类型的个人信息权中的具体权利(力)内容虽有所不同,但都可以被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中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所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霍菲尔德权利理论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个人信息处理权利 个人信息处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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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10
作者 张建文 张锐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95-102,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规定构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特别是极其罕见的敏感个人信息立法定义、宽泛而颇具弹性的非封闭性敏感个人信息类型清单、付之阙如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规定构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特别是极其罕见的敏感个人信息立法定义、宽泛而颇具弹性的非封闭性敏感个人信息类型清单、付之阙如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等。适用一般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对敏感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必将导致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门槛降低,甚或导致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名无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的规定本身并没有完全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将具有本质意义的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中的“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的情形矮化到了单纯的免责事由的地位。更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于,“进站刷脸案”对“所必需”的司法解读较为宽泛且机械,存在泛化安全概念的倾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只是具备了对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能,要达到公众所期望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仍需对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性的完善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 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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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时代的“权益”概念:以个人信息权益为例
11
作者 吕炳斌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38-51,共14页
在数字时代,“权利”的概念正在遭受危机,而“权益”的概念正在兴起。学者更易使用个人信息权益、数据权益等概念,立法者同样更易接受个人信息权益之类的表述。但是,权益概念含糊其辞,其到底是未达到权利程度的利益还是权利和利益的组合... 在数字时代,“权利”的概念正在遭受危机,而“权益”的概念正在兴起。学者更易使用个人信息权益、数据权益等概念,立法者同样更易接受个人信息权益之类的表述。但是,权益概念含糊其辞,其到底是未达到权利程度的利益还是权利和利益的组合?以我国立法上已经引入的“个人信息权益”概念为例,分解之后可以发现其中隐含着一个中层概念“个人信息权利”,权益之中存有明确的权利内容,包括作为核心权能的知情权、决定权和作为附属权能的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等。“个人信息权益”是权利和利益的组合体,呈现出“有限权能+兜底利益”的新结构。兜底利益使权益概念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既避免了权利内容的过早固化,又为司法实践中权益保护的未来发展提供拓展空间。在数字时代,权利概念在适应新的环境和需求中不断演变,并正在以新的面孔出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益 权利 个人信息权益 有限权能 兜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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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中同意规则的弱化适用
12
作者 郑晓剑 郑海蓉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70-83,共14页
同意规则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不宜将其奉为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一般规则。同意乃弱化的意思表示,是主体参与社会交往、与他人设定法律关系的手段,隐含个人自由与法秩序的内在张力之价值。同意规则须受到合法、正当、必... 同意规则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不宜将其奉为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一般规则。同意乃弱化的意思表示,是主体参与社会交往、与他人设定法律关系的手段,隐含个人自由与法秩序的内在张力之价值。同意规则须受到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约束,不应阻碍信息的流通利用,亦不可使弱势的信息主体独立承担同意的法律后果。故而,有必要弱化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适用价值。以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仅促成法律行为的成立而不决定其效力的“意思表示工具论”为方法,明确同意仅构成信息处理的正当理由,而非合法理由,信息处理是否合法还须由法秩序各要素来检验。由此,在合法处理信息应满足“同意+符合法秩序要求”的基本构造下,同意规则即被弱化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同意规则 弱化适用 意思表示 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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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机遇和挑战
13
作者 张军 张筱楠 +1 位作者 陈仙云 熊建辉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79-82,共4页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作为重要数据资源的价值日益凸显,但泄露和滥用问题愈加严重。《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的出台填补了该领域在实施细则层面的法律空白,还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扩展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提供了制度支撑。面...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作为重要数据资源的价值日益凸显,但泄露和滥用问题愈加严重。《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的出台填补了该领域在实施细则层面的法律空白,还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扩展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提供了制度支撑。面对个人隐私数据保护要求持续提升、数据跨境流动风险持续变大等挑战,会计师事务所亟需强化专业能力建设、加强数据安全与内部控制的协同、重视数据跨境流动风险,从而可以更好抓住业务扩展的机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合规审计 管理办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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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完善
14
作者 黄锫 《宁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8-89,共12页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法理基础来自“个人信息的双重公共性”。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准公共物品性是第一层次公共性,它提供了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必要性。个人信息在促进数字时代人们之间合作关系方面具有的社会公共性是第二层次公共性...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法理基础来自“个人信息的双重公共性”。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准公共物品性是第一层次公共性,它提供了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必要性。个人信息在促进数字时代人们之间合作关系方面具有的社会公共性是第二层次公共性,它提供了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正当性。我国个人信息行政保护制度体系中,主要存在职责主体的碎片化和责任设定的缺失性两方面的制度缺陷。对于职责主体碎片化的问题,可以将网信部门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实施分散于不同行政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对于责任设定缺失性的问题,存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三种方案,其中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系最优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行政保护 法理基础 职责主体 责任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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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个人信息删除义务特殊规则的构建
15
作者 毕颖 贺璟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1-121,共11页
搜索引擎作为特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难以完全适用法律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原则性规定,需要制定搜索引擎个人信息删除义务的特殊规则。应以搜索引擎自身的特性、处理行为的法律风险及现行法律规范的局限性作为规则制定的正当性基础,以平... 搜索引擎作为特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难以完全适用法律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原则性规定,需要制定搜索引擎个人信息删除义务的特殊规则。应以搜索引擎自身的特性、处理行为的法律风险及现行法律规范的局限性作为规则制定的正当性基础,以平衡信息主体、搜索引擎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构建规则的价值取向。从搜索引擎个人信息删除义务的适用情形、删除义务的范围和删除义务的履行方式等方面构建搜索引擎个人信息删除义务的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搜索引擎 个人信息 删除义务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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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三元权益论的教义学展开与体系衔接
16
作者 杨芳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52-66,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免受信息处理行为的侵害,而非重构个人信息处理与信息利用的法律秩序,为个人信息处理提出新规则。因此,个人信息权益是理解该法适用范围及具体规范目的的基础。在概念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 《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免受信息处理行为的侵害,而非重构个人信息处理与信息利用的法律秩序,为个人信息处理提出新规则。因此,个人信息权益是理解该法适用范围及具体规范目的的基础。在概念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电子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中蕴含的典型风险所可能侵害的、传统救济手段保护不足的、事前防御手段之介入极为必要的个人信息权益,而非理论上无法成立的“个人信息权”和“个人信息自决权”,也并不局限于隐私权或人格权,更非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所有权益。在具体类型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个人信息权益可分为如下三种:一是新型隐私利益;二是信息正确和完整性利益;三是自动化决策中的新型人格发展自由利益。非以上三种利益的,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直接或者类推适用既有的《民法典》规则即可。在法律适用上,由于个人信息权益侵权属违反保护性规范型,而非绝对权侵害型,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众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只有保护目标直接对应以上三种利益的才属于保护性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中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可携带权旨在打破捆绑并促进竞争,知情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和解释权等在性质上类似于绝对权受侵害或侵害之虞的防御请求权,其发生条件和具体内容应在防御请求权性质框架内阐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新型隐私权 信息完整正确利益 自动化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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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原则在刑事诉讼个人信息处理中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背景
17
作者 郑曦 陈德露 《求是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9-129,共11页
同意原则在刑事诉讼个人信息处理中的适用,对实现犯罪治理与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意原则在刑事诉讼个人信息中具有适用可能性:其一,基于数字时代人的主体性要求,作为诉讼主体的人在其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应有权决定同意;其二... 同意原则在刑事诉讼个人信息处理中的适用,对实现犯罪治理与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意原则在刑事诉讼个人信息中具有适用可能性:其一,基于数字时代人的主体性要求,作为诉讼主体的人在其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应有权决定同意;其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统一纳入”模式为同意原则的适用预留了规范空间;其三,任意性侦查与协商性司法的发展提供了实践可能。在构成要件上,有效同意包括自愿之同意、知情之同意和特定明确之同意,需通过自愿性审查、事前告知等机制予以保障。在特定情形下,信息主体有权撤回同意。撤回同意后,处理个人信息的公权力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被遗忘权国家保护义务,其履行方式主要包括删除、封存和匿名化处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同意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准确适用,既是对现有刑事诉讼对个人信息处理程序的合理保障,亦是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合法保护与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同意原则 个人信息处理 有效同意 同意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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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审计师个人信息流动:国际协议与规制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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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婧 司禹涵 +1 位作者 韩洪灵 陈汉文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1期112-123,共12页
文章深入解读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与美国审计监管机构签署的《特定个人数据转移协议》,并结合我国配套法律框架提出规制启示。核心内容涉及主体范畴与法律界定、数据处理原则、监督与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协议效力动态调整等要素;条款特点包... 文章深入解读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与美国审计监管机构签署的《特定个人数据转移协议》,并结合我国配套法律框架提出规制启示。核心内容涉及主体范畴与法律界定、数据处理原则、监督与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协议效力动态调整等要素;条款特点包括法律依据的明确性与自主性、数据处理的严格性与明确性、争议解决与监督机制的层次性以及跨境数据流动的灵活性与平衡性等方面;规范目的涉及规则衔接与主权让渡、权利保障程序与实质性救济、动态监督与技术治理等内容;规制启示包括数据主权与跨境监管的平衡、权利保障与合规体系的升级、技术治理与制度创新的融合以及国际合作与规则话语权的重构等方面。文章旨在为我国审计师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相关国际协议的关键条款设计提供参考,以构建既符合国际规则又能支撑企业国际化的跨境数据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保护 数据安全 数据跨境传输 跨境审计监管 中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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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治理视域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反思及重构 被引量:5
19
作者 张春良 毛杰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37-144,共8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建立,但个人信息保护仍存信息范围厘定不清与私法保护路径局限的两大困境。可识别性是厘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核心标准,因其存在立法边缘化和适用模糊化的问题,会直接促...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建立,但个人信息保护仍存信息范围厘定不清与私法保护路径局限的两大困境。可识别性是厘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核心标准,因其存在立法边缘化和适用模糊化的问题,会直接促致保护范围被过度扩张,压迫数据处理的合理空间,对数字经济发展形成桎梏。路径方面,独以私法路径保护个人信息,既脱离了数据治理和产业发展的综合需要,也引致个人信息保护在功能上的残缺和效果上的局限。脱困之策乃是倡导一种个人信息保护的自体治理进路,聚焦关键环节优化规范供给,将可识别性确立为识别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核心要件,平衡配置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公私法路径。据此可实现对个人信息的精确判定和精当保护,同时也兼善对个人信息的公共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可识别性 私法保护 公私并重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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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数据财产化及其确权授权模式构建 被引量:2
20
作者 王琳琳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8-121,共14页
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若适用传统人格标识财产化模式,要么导致基础权益错配,要么造成流转效用受阻。通过对财产价值溯源可以发现,个人信息存在原始数据、数据集合、衍生数据三种形态。原始数据非对人“有用的财物”,不构成财产权客体,... 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若适用传统人格标识财产化模式,要么导致基础权益错配,要么造成流转效用受阻。通过对财产价值溯源可以发现,个人信息存在原始数据、数据集合、衍生数据三种形态。原始数据非对人“有用的财物”,不构成财产权客体,但因其是个人信息的比特化表达,所以在数字空间中,个人信息权需以其为行权媒介;而数据集合与衍生数据则是数据财产权客体。数据三形态厘清了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数据使用权及数据财产权的差序格局。个人信息数据的商业利用以个人信息权为基础,基于人格自决形成以信息主体同意为路径的许可机制。同意为准法律行为,许可生成低自由度的个人信息数据使用权,该权区别于处理者的数据财产权,需引入告知允诺之债和法定信义义务,以保护信息主体在同意许可中的信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数据 衍生数据 数据确权授权 个人信息 数据财产 人格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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