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二元集合法益与累积犯形态研究——法定犯与自然犯混同情形下对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解释 被引量:71
1
作者 李川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39-51,共13页
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列举的十七种具体情形属性各异,导致污染环境罪认定存在行为犯与结果犯交叉、法定犯与自然犯混同以及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混同的难题。这背后的原因在于环境法益人本主义、生态主义与秩序主义的定位... 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列举的十七种具体情形属性各异,导致污染环境罪认定存在行为犯与结果犯交叉、法定犯与自然犯混同以及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混同的难题。这背后的原因在于环境法益人本主义、生态主义与秩序主义的定位纷争以及污染环境罪实害犯抑或抽象危险犯的定性困境,进一步探究其教义学根源则在于揭示集合法益的一元主义定性之弊。从发生学意义言之,集合法益应具备目标属性的个体法益和基础属性的超个体法益之整合二元性,受其决定环境法益应界定为以个体法益保护为目标的生态环境体系性法益。进一步根据集合法益和环境法益的特点,可以确定污染环境罪的累积危险犯属性,进而明晰"严重污染环境"作为界定累积危险机能的对象局部破坏性、普遍实施可能性和个体法益威胁性之三元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 严重污染环境 集合法益 累积犯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关于严重污染环境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具体建议 被引量:6
2
作者 任雅娟 李晓琼 +3 位作者 杨琦佳 龙凤 葛察忠 高树婷 《地方财政研究》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60-62,66,共4页
日前国务院批转《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消费税兼具筹集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职能,在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方面具有独特... 日前国务院批转《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消费税兼具筹集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职能,在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方面具有独特作用。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其征收范围,不仅是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重要体现,更是运用经济手段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电池、包装材料和化肥的过度使用及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综合考虑以上三种产品的生产消费和环境影响情况,建议将其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首先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税严重污染环境产品征收范围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污染环境罪的关键问题 被引量:12
3
作者 周光权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2,共13页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要素,对其认定应当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逻辑进行,必须顾及前置法。行为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形式转移、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本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等实行行为的判断,需要...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要素,对其认定应当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逻辑进行,必须顾及前置法。行为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形式转移、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本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等实行行为的判断,需要考虑刑法固有的违法性,且不能离开客观归责的法理。在行为人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场合,如果其不关心受托人的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转移并任由受托人倾倒废物的,可以构成本罪共犯;但行为人因对方违约而拒绝将废物运回的,其犯罪故意可能被阻却。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与本罪的保护法益有关,将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理解为生态学的法益与人类中心的法益不相抵触;认为本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既可以是抽象危险犯也可以是侵害犯的主张,未必具有合理性,且实益极其有限。对于“外环境”的确认要在本罪保护法益的指导下进行,避免出现保护不力的局面。对于实务中确定严重污染环境时不当运用鉴定方法,导致损害被放大的问题,也应给予充分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 实行行为 严重污染环境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 法秩序统一性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摆荡于激进与保守之间:论扩张中的污染环境罪的困境及其出路 被引量:53
4
作者 张志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79-89,共11页
我国目前有关污染环境罪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可归结为:如何给"严重污染环境"背书。"严重污染环境"的司法解释将异质性内容强行杂糅其中:既保守地残留着原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内容,也激进地设定了足以"严重... 我国目前有关污染环境罪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可归结为:如何给"严重污染环境"背书。"严重污染环境"的司法解释将异质性内容强行杂糅其中:既保守地残留着原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内容,也激进地设定了足以"严重污染环境"的特定行为;前者与环境法益的独立性相矛盾,后者则需要"双重抽象危险犯"证立。"严重污染环境"这种摆荡于激进与保守之间的分裂型性格,既影响对该罪保护法益及其犯罪结构的正确把握,也严重悖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困境只有通过客观要件的分层设计才能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 严重污染环境 环境法益 双重抽象危险犯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