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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案件的专利性审查过程中合议组可否依职权变更无效论据
1
作者
张遵逵
《知识产权》
1988年第3期38-39,共2页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这一规定可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认为只对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合议组不应主动变更无效的理由,即专利性的审查范围不应超出请求人...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这一规定可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认为只对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合议组不应主动变更无效的理由,即专利性的审查范围不应超出请求人提出的论据。另一种是认为所请求的是宣告某一特定的专利权无效,审查的范围可不限于请求人所提出的论据。笔者认为《审查指南》第十八章“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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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请求人
专利
局
专利性审查
专利
权无效
专利
法院
无效宣告
合议
委员会
职权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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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无效案件的专利性审查过程中合议组可否依职权变更无效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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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遵逵
出处
《知识产权》
1988年第3期38-39,共2页
文摘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这一规定可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认为只对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合议组不应主动变更无效的理由,即专利性的审查范围不应超出请求人提出的论据。另一种是认为所请求的是宣告某一特定的专利权无效,审查的范围可不限于请求人所提出的论据。笔者认为《审查指南》第十八章“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规程”
关键词
请求人
专利
局
专利性审查
专利
权无效
专利
法院
无效宣告
合议
委员会
职权
案件
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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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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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效案件的专利性审查过程中合议组可否依职权变更无效论据
张遵逵
《知识产权》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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