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无效案件的专利性审查过程中合议组可否依职权变更无效论据
1
作者 张遵逵 《知识产权》 1988年第3期38-39,共2页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这一规定可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认为只对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合议组不应主动变更无效的理由,即专利性的审查范围不应超出请求人...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这一规定可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认为只对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合议组不应主动变更无效的理由,即专利性的审查范围不应超出请求人提出的论据。另一种是认为所请求的是宣告某一特定的专利权无效,审查的范围可不限于请求人所提出的论据。笔者认为《审查指南》第十八章“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规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请求人 专利 专利性审查 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院 无效宣告 合议 委员会 职权 案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