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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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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慕瑾 刘保玉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4-127,共14页
《民法典》中限缩了连带责任的产生依据和适用范围,由此必然导致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扩容,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构成要件和规则适用上的差异,尚有诸多问题有待明晰。不真正连带责任既可以存在于中间责任人与最终责任人之间,也可以... 《民法典》中限缩了连带责任的产生依据和适用范围,由此必然导致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扩容,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构成要件和规则适用上的差异,尚有诸多问题有待明晰。不真正连带责任既可以存在于中间责任人与最终责任人之间,也可以存在于多个负中间责任的共同担保人之间;所谓“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以及“人的责任”与“物的责任”,实质上都是财产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其相互之间无妨成立连带或不真正连带关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债务加入人、物上保证人的责任,性质上均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有效担保中的担保责任与无效担保中的赔偿责任之间和数个赔偿责任之间,亦可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共同担保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数个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形态应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与连带责任共同担保在担保人责任份额的内部划分、追偿权、清偿代位权、抗辩事由和免责事由及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涉他效力规则上均存在差异,不可等同对待。《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对债务人之外的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形态采行法定不真正连带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不得相互追偿的规制方案,整体看是妥适的,但如何防范和避免其可能产生的负面辐射效应,尚值进一步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担保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共同担保 中间责任 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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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与杨立新等诸先生商榷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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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正璋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05-111,284,共7页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有学者将该法明文规定的一些法定连带责任解释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明显与立法不符。另有学者以旧中国、德国民法早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解释《侵权责任法》当中的某些规定,同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学者们所谓...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有学者将该法明文规定的一些法定连带责任解释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明显与立法不符。另有学者以旧中国、德国民法早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解释《侵权责任法》当中的某些规定,同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学者们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明显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不符,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这些所谓的不真正连带的规定,本质上体现的是赔偿请求权让与的法理,各债务人的债务根本不具连带性,亦不发生连带的效果,与普通债务相比,只不过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而已,在性质上与连带以及不真正连带相去甚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赔偿请求权让与 债务人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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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独立性的缺失——兼评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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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阳雪雅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69-76,共8页
不真正连带责任正是德国理论为了维护连带责任的逻辑自洽而产生的概念,我国理论得以继受。但法定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值得反思的地方:立法规定不统一,不能从整体上把握连带责任情形,概念容易产生歧义。《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并未提及不... 不真正连带责任正是德国理论为了维护连带责任的逻辑自洽而产生的概念,我国理论得以继受。但法定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值得反思的地方:立法规定不统一,不能从整体上把握连带责任情形,概念容易产生歧义。《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并未提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应属妥当选择,《侵权责任法》中某些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与传统理论、商法价值不完全相符,划分依据尚欠明晰。由于连带责任外延的扩张能容纳法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区分标准不再泾渭分明,法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融入连带责任中,应加强债务人内部责任分配的研究。对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可以通过相应的实体法满足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学说应更侧重程序法。这样不仅可以较全面把握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还能更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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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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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文胜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23-127,共5页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特殊侵权的一种责任形式。文章以解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构造为路径,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梳理和阐释,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以期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体系的构建有所裨益。
关键词 特殊侵权 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 物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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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关系看不真正连带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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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丽娜 沈少杰 《理论月刊》 2001年第1期52-52,共1页
本文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论述,深刻揭示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独立存在的价值。分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内效力及对外效力。在对内效力中阐述了内部求偿问... 本文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论述,深刻揭示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独立存在的价值。分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内效力及对外效力。在对内效力中阐述了内部求偿问题,不真正连带债务中也存在内部求偿,这种内部求偿建立于终局责任而非内部分担额。探讨了关于内部求偿问题清偿代位说及债权让与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者 销售者 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内效力 对外效力 内部求偿 不真正连带债务 清偿代位 债权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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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带责任基本问题的探讨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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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07年第4期36-43,共8页
共同连带债务、可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构成连带责任债务之来源。判断连带债务的构成不应以债数是否同一为标准。连带责任在性质上是数个独立给付责任的结合。实践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无非也是一种连... 共同连带债务、可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构成连带责任债务之来源。判断连带债务的构成不应以债数是否同一为标准。连带责任在性质上是数个独立给付责任的结合。实践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无非也是一种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概念有别于一般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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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为中心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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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东阳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1-119,共9页
董事作为公司法人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董事追偿。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面临公司欠缺偿付能力,而又不向董事索赔的窘境。立法机关为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引入... 董事作为公司法人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董事追偿。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面临公司欠缺偿付能力,而又不向董事索赔的窘境。立法机关为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引入董事对于第三人责任制度,第三人直接向董事主张损害赔偿变得于法有据。第190条在性质上应当被界定为特别法定责任,而非特别侵权责任。责任成立需要满足董事针对职务懈怠行为存在主观过错,第三人遭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等条件。责任形式上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损失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间接损失仅负有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特别侵权责任 特别法定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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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 被引量: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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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韩煦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84-90,共7页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既不同于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不是柜台出租人或居间人。当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向消费者事先作出更有利的承诺,或...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既不同于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不是柜台出租人或居间人。当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向消费者事先作出更有利的承诺,或当其不能向消费者提供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时,应当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当其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时,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法律地位 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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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及缺陷克服——“齐二药”案的再思考及《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解释论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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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岳业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110-123,共14页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最具特色的当属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规定,其确立了医疗机构对此承担类似于销售者的责任的规则。关于医疗机构在医疗产品责任中责任承担的争议主要缘起于"齐二药"案。&qu...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最具特色的当属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规定,其确立了医疗机构对此承担类似于销售者的责任的规则。关于医疗机构在医疗产品责任中责任承担的争议主要缘起于"齐二药"案。"齐二药"案的判决需要进一步反思,《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一系列负面的后果。考虑到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及人类健康的福祉,免除医疗机构的无过错责任是未来法律的发展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产品责任 齐二药案 医疗机构 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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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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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力 郑志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32-46,共15页
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关联人与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它本质上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的范畴。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需区分... 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关联人与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它本质上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的范畴。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需区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中,第三人侵权行为通常对应的责任形态为第三人责任,即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关联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则正好相反,除非法律明确配置第三人责任,否则关联人需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联人在承担责任之后,通过向第三人追偿的方式来达到终极免责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第三人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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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为视角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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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2-9,共8页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责任 无过错责任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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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中加害人、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探析——兼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22条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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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桂珍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136-147,共12页
2017年3月公安部发布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第22条规定见义勇为者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应当首先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承担,通过私法途径不能解决的,才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2017年3月公安部发布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第22条规定见义勇为者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应当首先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承担,通过私法途径不能解决的,才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者由政府提供兜底保障。这一规定将私法救济作为适用社会救助的前置程序,并未明示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21条可以作为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是交叉关系,该条仅可以作为部分见义勇为者请求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且其赔偿范围不能涵盖见义勇为可能产生的全部损失。我国《民法总则》第183条可以作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该条也不能涵盖所有类型的见义勇为,其仅可以作为部分见义勇为者请求加害人、受益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民法总则》第121条和第183条的适用关系上,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请求权竞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 不真正连带责任 请求权竞合 不法侵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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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相应的责任”之责任形态解读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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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艳红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36-43,共8页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10个条文使用了“相应的责任”,这一法律术语的含义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从发展沿革来看,“相应的责任”最初是一种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承担方式,后来被我国《侵权责任法》赋予更丰富的含义,但不能...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10个条文使用了“相应的责任”,这一法律术语的含义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从发展沿革来看,“相应的责任”最初是一种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承担方式,后来被我国《侵权责任法》赋予更丰富的含义,但不能将其解读为一种新的共同责任形态。既不能将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相应的责任”统一解读为某种既有的责任形态,也不能将某个具体条款中“相应的责任”固化为某种单一责任形态。基于相关条款涵摄案型的复杂性和“相应的责任”作为特定法律概念的转致性,为避免不必要的解释论分歧,应当对“相应的责任”所涉条款进行系统性的解读,进而对“相应的责任”作动态的、多元化解读。解读规则是:确定“相应的责任”对应的是单独侵权还是数人侵权,在单独侵权的情形下按照混合过错规则确定责任大小,在数人侵权的情形下依据所涉条款规范及其法律效果确定责任形态,无具体规定可依时按照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确定责任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应的责任 责任形态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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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民事责任配置若干问题研究——以“焦建军旅游侵权纠纷案”为中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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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23-31,共9页
历经近三年的司法实践探索,我国《旅游法》最终确立了因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损害时,旅游经营者无过错的不真正连带侵权责任,建立了区分违约、侵权责任,全面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二分体系。焦建军案作为该体系建立过程中的标... 历经近三年的司法实践探索,我国《旅游法》最终确立了因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损害时,旅游经营者无过错的不真正连带侵权责任,建立了区分违约、侵权责任,全面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二分体系。焦建军案作为该体系建立过程中的标志性案例,明确了保护旅游者的基本立场和擅自转让旅游业务时旅行社间连带责任的性质,但其未区分违约与侵权不同的责任基础而配置责任的作法颇值得商榷。立法对侵权责任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应持谨慎态度,司法实务中应对以其进行限缩性解释为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旅游纠纷 焦建军案 补充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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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定位:中国法上旅游辅助服务者概念与责任体系解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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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力毅 《旅游学刊》 CSSCI 2012年第12期33-39,共7页
《旅游纠纷司法解释》首倡"旅游辅助服务者"之概念,惟其概念内涵与比较法上之履行辅助人相比已有了很大的限缩:要求旅游辅助服务者必须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且公共交通之提供者亦不在概念的辐射范围内。而当旅游辅助服... 《旅游纠纷司法解释》首倡"旅游辅助服务者"之概念,惟其概念内涵与比较法上之履行辅助人相比已有了很大的限缩:要求旅游辅助服务者必须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且公共交通之提供者亦不在概念的辐射范围内。而当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瑕疵给付侵害旅游者权利之时,涉及三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殊为复杂: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辅助服务者向旅游者承担侵权责任,旅游辅助服务者向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旅游经营者可凭借合同进行追偿,故旅游辅助服务者往往是最后的责任承担者,因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旅游者在诉讼中只能择一提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之辅助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 瑕疵给付 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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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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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政法论丛》 2009年第2期3-10,共8页
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这种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失... 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这种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其基本责任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在特殊情形下构成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产品 侵权责任 无过失责任原则 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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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被引量:6
17
作者 陈清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123-126,共4页
补充责任的理论探讨,源于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中第三人的介入行为与经营者责任的研究。补充责任的产生弥补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适用上的缺陷,补充责任应是一种有别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独立责任承担形态。《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监护人... 补充责任的理论探讨,源于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中第三人的介入行为与经营者责任的研究。补充责任的产生弥补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适用上的缺陷,补充责任应是一种有别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独立责任承担形态。《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监护人补充责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补充责任,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符合补充责任特征。涉及补充责任案件诉讼的,应将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并明确赋予补充责任人先诉抗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补充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类型 诉讼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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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法上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规则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第14条及相关条文 被引量:9
18
作者 王竹 《政法论丛》 2009年第4期45-50,共6页
从法律适用规则、内部责任份额和立法技术规则等角度可以将四种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区分为两类: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补充责任形态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立法... 从法律适用规则、内部责任份额和立法技术规则等角度可以将四种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区分为两类: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补充责任形态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立法技术上,在一般规则部分对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制度应予以规定,而对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补充责任形态和适用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应予以全面列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分担 补充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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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补充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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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淑明 《湖湘论坛》 2007年第5期64-65,73,共3页
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它既不同于连带责任,也有别于真正连带责任,而... 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它既不同于连带责任,也有别于真正连带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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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劳务关系中雇员间侵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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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杭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68-74,共7页
我国侵权法秉持雇员致害雇主责任与雇员受害雇主责任以特别条款分立的立法体例。由于视角选择的差异,发生在个人劳务关系中雇员间的侵害,既可以被看做是以其他雇员为受害人的雇员致害雇主责任的一种特例,也可以被看做是以一方雇员为侵... 我国侵权法秉持雇员致害雇主责任与雇员受害雇主责任以特别条款分立的立法体例。由于视角选择的差异,发生在个人劳务关系中雇员间的侵害,既可以被看做是以其他雇员为受害人的雇员致害雇主责任的一种特例,也可以被看做是以一方雇员为侵害人的雇员受害雇主责任的一个特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法律适用难的问题,很可能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不利于维护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与司法、实体与程序等多个方面,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审判程序,科学处理个人劳务关系中雇员间侵权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劳务关系 雇员间侵害 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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