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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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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曳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47-160,共14页
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国际合作的新需求等现实因素,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提出新要求。实践中通过不同解释路径适度扩张了刑事保护的半径,以回应尚未造成实际损失时的入罪困境。作为刑事保护的前提,刑法应与前置法在“商业秘密”的判断上... 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国际合作的新需求等现实因素,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提出新要求。实践中通过不同解释路径适度扩张了刑事保护的半径,以回应尚未造成实际损失时的入罪困境。作为刑事保护的前提,刑法应与前置法在“商业秘密”的判断上保持统一,对于“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要件也应遵循相对统一的标准。就保护法益而言,“复杂客体说”更加符合实践的现实需要,其中市场竞争秩序法益的内容正日益被重视与强调。“不正当手段获取型”与“违约型”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基于合法正当的基础获取商业秘密,手段行为的不法性并不会直接影响法益侵害性的高低。除了损失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外,“情节严重”也应以保护法益为中心,结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性质、对企业生产经营及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的现实与潜在影响、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等主客观要素,构建起科学合理的多元化认定体系。在把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民边界时,既应关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刑民构成要件本身的区别,也应关注刑民诉讼程序在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方面的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 不正当手段获取型 违约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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