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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的历史演进与现实反思--兼论“不完全劳动关系”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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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娄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2-19,共18页
从属性是解读劳动关系的一把钥匙,在各类劳动关系认定理论中获得了最广泛的认可。从历史的角度考证,源于启蒙时代个人主义思潮的从属性催生了劳动法,使之从行会规则中独立出来,进入国家干预的领域,同时赋予了劳动法“人法”的属性,从而... 从属性是解读劳动关系的一把钥匙,在各类劳动关系认定理论中获得了最广泛的认可。从历史的角度考证,源于启蒙时代个人主义思潮的从属性催生了劳动法,使之从行会规则中独立出来,进入国家干预的领域,同时赋予了劳动法“人法”的属性,从而脱离民法交换给付的维度,形成了一个以关注主体特征和组织特征为视角的全新的法律领域;从现实的角度观察,我国劳动法学界在全面接受了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之后,正在有意识地构建中国自主的劳动法知识体系。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上,我国目前虽然没有明确从属性的类型、权重和要素等相关内容,但是在法律实践的层面上,已经确定了“从属性+要素”的劳动关系认定思路,并开始反哺劳动法教义学体系的构建。“不完全劳动关系”系我国为应对平台用工进行的一项政策性司法创设,劳动关系从属性提供了充分且必要的理论支撑。从逻辑上推理,不完全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民事劳务关系遵循一致的从属性考量标准,因此能够构成一类独立的法律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关系从属性 劳动 不完全劳动关系 新就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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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定性与法律适用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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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建峰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56-66,F0002,共12页
新就业形态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当下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关键一环。不完全劳动关系是一种处于类型过渡中的用工关系类型,而不是可以用构成要件确定的用工关系形态,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类劳动关系”,其引入是类型(Typ)... 新就业形态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当下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关键一环。不完全劳动关系是一种处于类型过渡中的用工关系类型,而不是可以用构成要件确定的用工关系形态,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类劳动关系”,其引入是类型(Typ)方法运用的结果。只有在类型序列中通过与标杆的比较才可以准确理解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内涵并对其进行法律适用。在现行法体系中,不完全劳动关系应归于民事关系范畴,基于其与劳动关系的一些相似性,对其可以进行一定的劳动法适用,但这些适用都需要主张方承担论证义务。不完全劳动关系可以适用民法中的保护性规则以及现行其他法中以劳动中的人的保护为目的的规则。根据《民法典》第467条,不完全劳动关系还可以参照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劳动基准的规定。在参照适用过程中应拆分规则群而适用,遵循相似性比较的要求,运用类型思维和价值评价思维并根据新就业形态特点对相关规则进行必要修正。根据不完全劳动关系是否具备人格依附性,对劳动法的适用还存在原则和例外的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就业形态 不完全劳动关系 劳动者权益保障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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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劳动关系视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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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韦杰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24-132,共9页
依托互联网平台经济等产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方关注,套用“劳动关系认定”老问题和劳动关系权益保障老方法,或按照“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关系”新问题套用劳动关系权益保障老方法是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依托互联网平台经济等产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方关注,套用“劳动关系认定”老问题和劳动关系权益保障老方法,或按照“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关系”新问题套用劳动关系权益保障老方法是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探索应该摒弃的思路。经验表明,只有在观念更新的前提下实行制度创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才可能得到切实保障。文章认为,基于传统路径依赖或按图索骥思路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策略存在原生的模糊性困境和对新问题回应的适配性局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有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一般性,但更需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需求保护的差异性,进而引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方式供给的特殊性考虑。实践中基于不完全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向,可能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策略优化提供了科学方向和探索的突破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用工 劳动者权益 不完全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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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策学视阈下“不完全劳动关系”性质辨思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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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勇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65-73,共9页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作为法政策性规范,首次提出“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是对新就业形态迅猛发展和相关配套法规滞后的回应,以期实现保障平台众包从业者合法权益之价值。以从属性理论为解释进路,对“框...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作为法政策性规范,首次提出“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是对新就业形态迅猛发展和相关配套法规滞后的回应,以期实现保障平台众包从业者合法权益之价值。以从属性理论为解释进路,对“框架协议”“单次接单行为”和“持续接单行为”的内在法律机理进行逐一探析。澄清被误读的事实优先原则;进而论证正常激励机制难以成为劳动义务来源;并强调须结合个案优先甄别隐蔽劳动关系;最终证立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特殊民事劳务关系属性。未来立法应遵循“民法做加法”的规制逻辑,矫正平台众包用工法律适用非此即彼的单向思维,在私法自治基础上探索劳动权利的具体化拓展适用。当前需回应平台众包从业者最迫切诉求,引入工资工时劳动基准、完善行业集体协商机制和构建专属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循序渐进地健全现代化的权利保障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政策学 不完全劳动关系 从属性 众包 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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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养老保险的团体型参缴机制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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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闳淼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128-141,共14页
在现行社会养老保险的二元参缴机制中,针对“非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而言,适用单位型参缴机制难以界定参缴义务主体,适用个人型参缴机制存在个人缴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德国类雇员经济从属性特质推演出“经济依赖标准”及... 在现行社会养老保险的二元参缴机制中,针对“非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而言,适用单位型参缴机制难以界定参缴义务主体,适用个人型参缴机制存在个人缴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德国类雇员经济从属性特质推演出“经济依赖标准”及其“社会保护必要性”的理论,作为拟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构成团体型风险共同体的法理依据,以及日本厚生年金保险法上被保险人资格的独立判断标准,推演出适格用工主体作为风险共同体参缴义务人的正当性基础,为确立平台企业在团体型风险共同体中的法律地位提供了理论支持。基于强制参缴的目的保障功能,应坚持行政确认说作为团体型参缴机制中参缴行为的效力规则的学理基础。在规范层面,应以团体型参缴义务为核心,将符合条件的组织型平台设定为参缴义务人,制定更具弹性的缴费和履行规则。通过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确认职权,以及工会监督缴费义务的职能,来强化参缴行为效力的保障措施。通过增加强制准入后的补缴规定和明确平台企业的拒缴责任,促进团体型参缴强制准入目的的有效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就业形态 不完全劳动关系 养老保险 参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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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从属性下平台从业者的身份识别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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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思路 郑辰煜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3-74,共12页
数字时代的从属劳动具有算法从属性的特征,其源于工业时代雇佣劳动的技术从属性,表现为算法对劳动过程的全景式控制与劳动者对算法的身心从属,其实质是算法管理下劳动者的自主性受限。而互联网平台用工正是一种以算法为底层技术架构的... 数字时代的从属劳动具有算法从属性的特征,其源于工业时代雇佣劳动的技术从属性,表现为算法对劳动过程的全景式控制与劳动者对算法的身心从属,其实质是算法管理下劳动者的自主性受限。而互联网平台用工正是一种以算法为底层技术架构的劳务撮合模式,表现为劳动机会的算法调度、劳动过程的算法指导、劳动结果的算法评估等。为破解平台用工关系难题,有必要在从属性体系中引入算法从属性的维度,以增加劳动者身份认定的识别度和识别可能性,进而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明确平台不同用工模式下从业者的身份属性,并赋予其相应的权益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从属性 从属劳动 劳动者自主性 平台用工 不完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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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的法治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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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文全 毛嘉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188-200,共13页
新业态用工属于新兴用工方式,伴随平台经济的兴起而蓬勃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是数字经济时代法治领域面临的重要课题。社会保险权益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方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保... 新业态用工属于新兴用工方式,伴随平台经济的兴起而蓬勃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是数字经济时代法治领域面临的重要课题。社会保险权益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方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保障应遵循从属性理论的分析逻辑,克服公平失灵问题,最终实现对从业人员的社会保护。实践中从业人员参保积极性不高、用工单位承担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责任范围不明的问题突出,主要是由调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不完备、现行法制将社会保险权益与劳动关系捆绑所致。基于对用工单位的从属性强弱程度不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保障与维护应分层分类施策,并注重公平性和充分性。公平性是指用工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共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同时由用工单位对低频接单员工和业余接单员工承担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充分性是指由强制性社会保险和自愿性商业保险共同提供保障,后者发挥补充作用。一般性、普遍性需求由强制性社会保险提供保护,个性化、多样性需求则应通过自愿性商业保险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就业形态 平台用工 社会保险权益 不完全劳动关系 职业伤害保障 劳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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