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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搁浅与重启——以我国《民法典》颁行为契机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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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俭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16-29,共14页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新创立的制度,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该制度。此种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适用时被搁置,存在制度内在原因与外在条件的不利因素。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前办理预告登记现实需求不大。预告登记要求双方...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新创立的制度,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该制度。此种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适用时被搁置,存在制度内在原因与外在条件的不利因素。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前办理预告登记现实需求不大。预告登记要求双方合意客观上缩减了买受人预告登记的机会。网签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功能重叠,抵消了对预告登记制度的需求。司法裁判不承认预抵押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权效力使预抵押登记失去价值与意义。创新制度在实践中被搁浅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借鉴时的拼接与适用时法理观念的冲突造成争议与同案不同判。破解预告登记制度的障碍在于对预抵押登记性质与效力的重新认识。应明确预抵押登记的本登记性质与预抵押登记的抵押效力,让制度回归其设计的本原。重启预告登记制度应扩大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登记机关对凡需要经过登记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均可纳入预告登记的范围,我国《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协议亦可包括在内;实行网签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并轨,以预告登记替代备案登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物权法 不动产预告登记 制度搁浅 预抵押登记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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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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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开轩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8期101-102,共2页
《物权法》借鉴大陆法系的通常做法建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显现我国物权立法进步,对保障购房人利益防止出售方恶意违约起到很大作用,然而我国的预告登记规定不仅过于简单,原则性太强缺乏必要操作性,而且预告登记制度内... 《物权法》借鉴大陆法系的通常做法建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显现我国物权立法进步,对保障购房人利益防止出售方恶意违约起到很大作用,然而我国的预告登记规定不仅过于简单,原则性太强缺乏必要操作性,而且预告登记制度内在结构和与其它制度的衔接也有较多冲突。本文从总结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效力和程序等三个方面的成败得失入手,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预告登记 适用范围 登记效力 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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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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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荣幸 《金融发展研究》 2008年第3期39-40,42,共3页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效力的产生及失效等进行了分析,并就其不完善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不动产预告登记 《物权法》 不动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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