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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的解析及完善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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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宏云 孙春雷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82-187,共6页
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一直存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争论。考察国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制度,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与登记审查方式并不存在对应关系。《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的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采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实质审查... 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一直存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争论。考察国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制度,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与登记审查方式并不存在对应关系。《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的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采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实质审查存在诸多弊端。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应采形式审查,并通过建立自愿公证、登记中介代理、身份确认核实、统一公告异议期限等制度,来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不动产物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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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权利限制功能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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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春岐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58-160,F0003,共4页
一般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法,其功能主要在于公示。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带有行政色彩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公示功能的背后,还有权利限制功能。它通过私法和公法两个途径加以实现。其私法途径包括通过对物权变动... 一般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法,其功能主要在于公示。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带有行政色彩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公示功能的背后,还有权利限制功能。它通过私法和公法两个途径加以实现。其私法途径包括通过对物权变动的不同影响体现其功能;登记协助不动产他物权实现对所有权的限制。其公法途径一是产籍管理,二是通过登记对不动产的流转进行审查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 不动产物权登记 登记功能 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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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双重性及其法律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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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方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66-169,共4页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未予认定,学界则有不同观点:或认为是私法性质,或认为是公法性质。以系统的方法来观察,登记行为实际上是由不同阶段、不同要素共同组成的整体,不同阶段和要素的性质并不相同,因此,登记是公私法双重...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未予认定,学界则有不同观点:或认为是私法性质,或认为是公法性质。以系统的方法来观察,登记行为实际上是由不同阶段、不同要素共同组成的整体,不同阶段和要素的性质并不相同,因此,登记是公私法双重性质的复杂混合。全面、正确认识登记行为的双重性,有利于划分不同的公私法责任并改进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私法双重性: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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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4
作者 夏月星 《华东经济管理》 2002年第2期154-156,共3页
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出现的问题表现为其效力不统一。按照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 ,不动产民事立法应规定登记的效力 ,原则上应坚持登记要件主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出现的问题表现为其效力不统一。按照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 ,不动产民事立法应规定登记的效力 ,原则上应坚持登记要件主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6条规定 :“买卖双方自愿 ,并立有契约 ,买方已交付了房款 ,又没有其他违约行为 ,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 ,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 ,但应办房屋买卖手续。”这一规定补充是合理的。制定中的物权法应采纳这一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登记 效力 外国 法律关系 中国 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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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定公证制度的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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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文玲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60-63,共4页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当前我国物权立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引入法定公证制度的规定阙如,使得我国物权制度的法律价值大打折扣。因此,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设定法定公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以期将法定公证制度引入...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当前我国物权立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引入法定公证制度的规定阙如,使得我国物权制度的法律价值大打折扣。因此,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设定法定公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以期将法定公证制度引入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领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登记 公证制度 必要性 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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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动产信托登记为视角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瓶颈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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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思萍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4期56-61,共6页
为解决不动产信托登记有名无实的尴尬问题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登记的法律瓶颈,通过对不动产信托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登记进行文献分析,发现两大法系对信托财产权属的立法存在巨大差异,提出借鉴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 为解决不动产信托登记有名无实的尴尬问题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登记的法律瓶颈,通过对不动产信托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登记进行文献分析,发现两大法系对信托财产权属的立法存在巨大差异,提出借鉴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不动产信托登记的效力、主体、事项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登记提出适当进行技术性调适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信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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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流转改革的制度保障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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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肃羽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17-118,共2页
一、推动农村房屋流转改革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我国农村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我国不动产采取登记公示主义,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转移。《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 一、推动农村房屋流转改革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我国农村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我国不动产采取登记公示主义,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转移。《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也应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要完善宅基地与农村房屋的转让制度,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设立登记机构。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前,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已经开始,截至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将全面进入收官阶段,很多农民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证。来自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0月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达到86%,天津、海南、安徽、广西等地发证率达到95%以上①。但是专门针对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的确权制度尚未建立,所以笔者建议应当对手续齐备、建造合法的农村住宅应进行所有权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建立产权登记制度,不但能够切实保障“一户一宅”制度的有效落实,而且对于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房屋转让的交易安全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农村房屋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 保障 《房屋所有证》 改革 流转 宅基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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