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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反思及类型化构建 被引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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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伟 《交大法学》 CSSCI 2019年第4期20-39,共20页
源于新浪微博诉脉脉案的“三重授权原则”,要求数据获取企业在获取数据持有企业的用户数据时,需满足用户对数据持有企业、用户对数据获取企业,以及数据持有企业对数据获取企业的“三重授权”。将这一原则普遍适用于所有数据类型并不妥... 源于新浪微博诉脉脉案的“三重授权原则”,要求数据获取企业在获取数据持有企业的用户数据时,需满足用户对数据持有企业、用户对数据获取企业,以及数据持有企业对数据获取企业的“三重授权”。将这一原则普遍适用于所有数据类型并不妥当。企业间数据获取规则应根据数据类型的不同而作类型化构建:获取可识别的原生数据时,需获得用户同意,无须数据持有企业的同意;获取非可识别的衍生数据无需取得用户同意,但需取得企业同意;获取可识别的衍生数据需同时获得用户和企业的同意;获取非可识别的原生数据时,无须取得用户同意,是否需取得企业同意取决于数据是否公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权 三重授权原则 原生数据 衍生数据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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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携带权与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的冲突与调适 被引量: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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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114-131,共18页
个人数据携带权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的个人数据受保护权一脉相承,试图从基本权利的高度强化数据主体对信息隐私和数据流转的绝对控制。在我国,其与以数据持有企业合法数据权益保护为本位的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在企业间... 个人数据携带权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的个人数据受保护权一脉相承,试图从基本权利的高度强化数据主体对信息隐私和数据流转的绝对控制。在我国,其与以数据持有企业合法数据权益保护为本位的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在企业间的数据争夺案件中屡屡出现价值理念和数据流通规则方面的冲突,成为数据司法乃至整个数据法治必须回答的时代之问。这种冲突本质上是个人数据权利、数据持有企业的数据权益、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三种法益之间的共时性矛盾。立法和司法不能简单偏废其一,而应当基于立体的法律价值博弈系统达成不同主体利益的纳什均衡。就个人数据携带权来说,可从适用领域、适用对象、通过“数据盗用理论”的反向限制、原位数据权的引入等方面予以限定、补充和调适;对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而言,需要细分不同的数据类型和适用场景,建立合理的数据流通授权规则,以达成数据私权保护和数据公共利益的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携带权 三重授权原则 数据竞争 原位数据权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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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重授权到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司法的路径迭代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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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封锦 王妍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32-40,共9页
三重授权原则是我国法院在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进行的司法创造,但由于数据特性及立法缺失,三重授权原则在判断范式、数据分类和利益衡量上仍有待完善。“数据二十条”提出以数据分类分级确权使用健全数据权益保护。数据司法应以此为契... 三重授权原则是我国法院在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进行的司法创造,但由于数据特性及立法缺失,三重授权原则在判断范式、数据分类和利益衡量上仍有待完善。“数据二十条”提出以数据分类分级确权使用健全数据权益保护。数据司法应以此为契机,以公共政策法院为立场,实现由三重授权原则到分类分级保护的路径迭代:摒弃权利范式而采用行为范式,通过数据“三权分置”实现数据利益;以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为标准进行数据类型化界定,实现类型化数据利益的识别与界定;以利益层级完善数据利益衡量,将数据安全、数据流通作为基本价值准则,实现个人与企业数据权益的均衡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重授权原则 “数据二十条” 公共政策法院 数据分类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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