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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徽州官府对“一田两主”习惯的禁革——以官府“告示”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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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云朝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2-19,共8页
"一田两主"是明清时期全国性的地权习惯。清康熙年间,徽州官府对田皮习惯延续明代"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默认态度。自雍正朝开始,各地官府倾向于禁革或限制田皮习惯。从徽州府及所属歙县、休宁县发布的"告示&q... "一田两主"是明清时期全国性的地权习惯。清康熙年间,徽州官府对田皮习惯延续明代"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默认态度。自雍正朝开始,各地官府倾向于禁革或限制田皮习惯。从徽州府及所属歙县、休宁县发布的"告示"来看,各地对"一田两主"的限制程度和禁革措施不尽相同。地方官主要从"清田业""杜讼端"等有利于行政职责完成或升迁考核的角度,对田皮习惯进行禁革,习惯的合理性和客观性不是其关注的重点。田皮习惯是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具有实效性的地权规则,很难凭借公权力强行禁革。以官府和官员利益为核心的地方性立法,与民间习惯呈现出二元张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徽州 一田两主 永佃制 土地关系 民间习俗 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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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民事习惯——以民国歙县的“一田两主”习惯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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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云朝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60-67,76,共9页
民法典编纂应尊重和吸纳内含国民生活方式的民事习惯。民法典对民事习惯的重塑既是一个时间过程,又是在特定的空间展开的。民法典的有效性必须接受基层社会的实效性检验。民国永佃权立法枉顾歙县"一田两主"习惯,扰乱了主佃双... 民法典编纂应尊重和吸纳内含国民生活方式的民事习惯。民法典对民事习惯的重塑既是一个时间过程,又是在特定的空间展开的。民法典的有效性必须接受基层社会的实效性检验。民国永佃权立法枉顾歙县"一田两主"习惯,扰乱了主佃双方附着在习惯上的利益平衡,由习惯上侧重小买主的地权利益转变为法典上保护大买主的权益,引发小买主的群情反对。歙县法院严格适用法典,反而在小买主眼中成为一个纵容大买主作恶的司法机构。以完全支配为内容的所有权建构起来的物权体系,因剥夺了小买主的地权利益,与当时国民党"耕者有其田"的国策相违背。民法典编纂应保护和平衡附着在习惯上的权益,避免法典对生活的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国民法典 一田两主 永佃权 民事习惯 歙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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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双层所有权”到“单一所有权”之变——民国时期永佃权在江苏地区的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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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中云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5-118,共14页
民国时期,历经司法继受和立法继受两个阶段,外来的永佃权制度开始在江苏地区生成。在此过程中,继受而来的永佃权规则与江苏地区固有的一田两主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冲突。其在理念上的冲突表现为,永佃权所属的罗马法所有权-他物权的概念... 民国时期,历经司法继受和立法继受两个阶段,外来的永佃权制度开始在江苏地区生成。在此过程中,继受而来的永佃权规则与江苏地区固有的一田两主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冲突。其在理念上的冲突表现为,永佃权所属的罗马法所有权-他物权的概念体系与一田两主制度所蕴含的"双层所有权"理念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这一事件并非孤例,在我国法律移植的母国——德国和日本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件。这些史实对当代农村承包经营权性质的重新定位具有重要启示。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理解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而应按照分割所有权的理念将两者间的关系理解为用益所有权与处分所有权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田两主 双层所有权 永佃权 单一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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