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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与南海仲裁案
被引量:
2
1
作者
董利民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18年第6期21-33,120-121,共13页
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
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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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
岛屿制度
岩礁
南海
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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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科技运用活动与岛礁法律地位的认定:南海仲裁裁决对《公约》第121(3)条解释及适用的错误
2
作者
高圣惕
赵思涵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1期59-78,共20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对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之规定,语意模糊。南海仲裁裁决对此条款的解释及适用更是极具争议。本文依据条约解释规则,从科技运用活动影响岛礁法律地位的视角来发现裁决的问题。裁决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对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之规定,语意模糊。南海仲裁裁决对此条款的解释及适用更是极具争议。本文依据条约解释规则,从科技运用活动影响岛礁法律地位的视角来发现裁决的问题。裁决并未使用“动态解释法”来解释“不能”的含义,遂忽视了科技进步对岛礁客观能力的积极影响。裁决错误解读“自然形成”的通常意义及上下文,将“自然”条件延伸适用于岛礁的“维持”阶段,排除了外来技术作为“维持”的方法。裁决用《公约》文本找不到的材料推导出条约之目的,忽略“奖励”沿海国以科技发展实现对岛礁的最大化开发也是目的之一。裁决中“接近人类居住能力的界限”不采用人类最低居住标准,无视欠发达国家人民的居住状况,所谓“大规模人为改变”的条件也无法普遍适用。裁决无视任何具有岛屿的国家竭尽所能地运用科技改善岛屿居住条件、维护环境、防止侵蚀和淹没的事实。如此违反条约解释原则、背离现实及国家实践的裁决解释与适用,不具有良好的事实及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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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南海仲裁裁决
《联合国
海洋法
公约
》第121
(3)
条
科技运用
岛屿及岩礁
条
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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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与南海仲裁案
被引量:
2
1
作者
董利民
机构
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
厦门大学海洋法与中国东南海疆研究中心
出处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18年第6期21-33,120-121,共13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南海岛礁所涉重大现实问题及其对策研究”(编号:16ZDA07)
文摘
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
岛屿制度
岩礁
南海
仲裁案
Keywords
UNCLOS
Regime of Islands
Rock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分类号
D993.5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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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科技运用活动与岛礁法律地位的认定:南海仲裁裁决对《公约》第121(3)条解释及适用的错误
2
作者
高圣惕
赵思涵
机构
武汉大学国际法所
出处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1期59-78,共20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南海仲裁案后的南海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AFX026)
重大项目“基于中国立场的海洋争端解决机制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9VHQ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对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之规定,语意模糊。南海仲裁裁决对此条款的解释及适用更是极具争议。本文依据条约解释规则,从科技运用活动影响岛礁法律地位的视角来发现裁决的问题。裁决并未使用“动态解释法”来解释“不能”的含义,遂忽视了科技进步对岛礁客观能力的积极影响。裁决错误解读“自然形成”的通常意义及上下文,将“自然”条件延伸适用于岛礁的“维持”阶段,排除了外来技术作为“维持”的方法。裁决用《公约》文本找不到的材料推导出条约之目的,忽略“奖励”沿海国以科技发展实现对岛礁的最大化开发也是目的之一。裁决中“接近人类居住能力的界限”不采用人类最低居住标准,无视欠发达国家人民的居住状况,所谓“大规模人为改变”的条件也无法普遍适用。裁决无视任何具有岛屿的国家竭尽所能地运用科技改善岛屿居住条件、维护环境、防止侵蚀和淹没的事实。如此违反条约解释原则、背离现实及国家实践的裁决解释与适用,不具有良好的事实及法律根据。
关键词
南海仲裁裁决
《联合国
海洋法
公约
》第121
(3)
条
科技运用
岛屿及岩礁
条
约解释
Keywords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Article
121
(
3
)of UNCLOS
Application of Technology
Islands and Rocks
Treaty Interpretation
分类号
D993.5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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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与南海仲裁案
董利民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1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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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科技运用活动与岛礁法律地位的认定:南海仲裁裁决对《公约》第121(3)条解释及适用的错误
高圣惕
赵思涵
《交大法学》
CSSCI
202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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