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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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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天宝 段小红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64-177,共14页
《民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但其归责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适用上存在学理争议,司法实践亦面临裁判依据适用分歧与裁判逻辑法理分歧等困境。理论与实务的双重抵牾,根源在于责任属性定位模糊、归责原则类型化缺失及公... 《民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但其归责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适用上存在学理争议,司法实践亦面临裁判依据适用分歧与裁判逻辑法理分歧等困境。理论与实务的双重抵牾,根源在于责任属性定位模糊、归责原则类型化缺失及公私法协同不足三重缺陷。为此,应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特殊公法责任”定位,通过类型化方法解构生态环境致损机理,以原因物质危险性为分类标准,构建二元归责体系——低危原因物质造成的一般生态环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高危原因物质造成的特殊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建议采取公私法协同确认路径,修订司法解释统一裁判规则,在《生态环境法典》中构建归责原则框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细化归责原则并整理高危名录,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科学规范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 类型化 《民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 公私法协同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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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漠/荒漠化综合治理:辩证关系和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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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德胜 《中国软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55-65,共11页
荒漠/荒漠化同时具有危害和有益的功能或作用。应当辩证处理荒漠/荒漠化综合治理中防治、保护、治理和利用四者之间的关系。运用矛盾论,荒漠/荒漠化的应然立法理念是如下整体观理念,即以面向荒漠零增长的荒漠化防治为首要,以重要(原生)... 荒漠/荒漠化同时具有危害和有益的功能或作用。应当辩证处理荒漠/荒漠化综合治理中防治、保护、治理和利用四者之间的关系。运用矛盾论,荒漠/荒漠化的应然立法理念是如下整体观理念,即以面向荒漠零增长的荒漠化防治为首要,以重要(原生)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为必要,以将适宜治理为草地草原、林地森林或农用地的荒漠予以消灭为重点,以鼓励不导致或不加剧荒漠化为限度而可持续利用荒漠土地上的自然资源为要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基于对荒漠实行普遍性保护的不科学理念,它的荒漠/荒漠化规定存在结构性缺陷。提出建议应基于整体观理念,对该法典(草案)的荒漠/荒漠化规定从3个方面进行结构性修改:突出荒漠化防治和荒漠治理,删除对荒漠(生态系统)进行普遍性保护的规定,以及鼓励对未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的且不宜治理的荒漠土地上的自然资源进行不导致或不加剧荒漠化的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荒漠/荒漠化 综合治理 辩证关系 立法理念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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