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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办高校解聘行为的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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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竣泰 王琦 《高教探索》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34-43,共10页
在聘任合同关系中,公办高校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其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共利益,可按照法定依据解聘教师。但是解聘行为的实质是公办高校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受正当程序的规制。由于立法中解聘程序规定的缺位,以及高校与教师地位的失衡,我... 在聘任合同关系中,公办高校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其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共利益,可按照法定依据解聘教师。但是解聘行为的实质是公办高校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受正当程序的规制。由于立法中解聘程序规定的缺位,以及高校与教师地位的失衡,我国公办高校解聘程序具有恣意性,具体表现为程序不公开、不说理,决定主体不专业、不中立,教师无法有效参与解聘程序等,并导致教师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与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受到严重侵犯。为了规范解聘行为,保障被解聘教师的程序性权利,立法应当以正当程序为蓝本,创制覆盖解聘行为全流程的解聘程序。在解聘决定作出前,应规范高校的立案、调查与预先告知程序,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在解聘程序中,有必要创设听证会机制,保障教师的陈述申辩权;在解聘决定作出后,应健全及时有效的送达与公开机制,保障教师的监督权;并妥当衔接其他救济渠道,为司法机关介入高校解聘案件提供法定依据,实现程序审查从形式迈向实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师法(修订草案)》 公办高校 解聘行为 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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