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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公办高校解聘行为的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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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竣泰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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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行政学院)法政教研部
广州商学院法学院
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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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高教探索》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34-43,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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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青年项目“我国教育法典编纂中‘多元法律资源整合模式’研究”(编号CAA250265)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高等教育专项)“粤港澳大湾区联动视角下广东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路径研究”(编号2023GXJK584)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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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聘任合同关系中,公办高校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其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共利益,可按照法定依据解聘教师。但是解聘行为的实质是公办高校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受正当程序的规制。由于立法中解聘程序规定的缺位,以及高校与教师地位的失衡,我国公办高校解聘程序具有恣意性,具体表现为程序不公开、不说理,决定主体不专业、不中立,教师无法有效参与解聘程序等,并导致教师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与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受到严重侵犯。为了规范解聘行为,保障被解聘教师的程序性权利,立法应当以正当程序为蓝本,创制覆盖解聘行为全流程的解聘程序。在解聘决定作出前,应规范高校的立案、调查与预先告知程序,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在解聘程序中,有必要创设听证会机制,保障教师的陈述申辩权;在解聘决定作出后,应健全及时有效的送达与公开机制,保障教师的监督权;并妥当衔接其他救济渠道,为司法机关介入高校解聘案件提供法定依据,实现程序审查从形式迈向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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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教师法(修订草案)》
公办高校
解聘行为
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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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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