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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中学位程序制度建构的实践逻辑 被引量:1
1
作者 刘耀辉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54-64,共11页
学位程序制度从保护学位申请人权利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而来,最终为权利保障实践所检验。程序性审查成为学位行政司法策略性救济学位申请人权利实践的最佳选择,主要表现为学位行政争议司法审查在范围上以程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在强... 学位程序制度从保护学位申请人权利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而来,最终为权利保障实践所检验。程序性审查成为学位行政司法策略性救济学位申请人权利实践的最佳选择,主要表现为学位行政争议司法审查在范围上以程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在强度上呈现程序强审查、实体弱审查的特征。其原因在于学位行政内嵌学术权力属性,造成监督制约实践难题。回应学位行政法治,学位程序制度发展历经学位程序规范结构性短缺、司法逐步形成正当程序规范、学位程序基本制度确立三个阶段。实施《学位法》保护学位申请人权益,需充分发挥制度客观法和主观权利面向的双重权利保障机能提升权利保护效率,加强学位程序规范体系化和学位行政行为规范化建设实现学位行政的良法善治,善用司法的解释与形成性功能强化学位程序制度的社会适应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法》 学位程序 正当程序 定程序 程序权利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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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学术复核制度的理论逻辑与原则遵循
2
作者 李海峰 葛庆盼 《高教发展与评估》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6-95,I0005,I0006,共12页
《学位法》第四十条创造性地设立了学术复核制度,为学位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权利侵害提供了重要的内部救济渠道。学术复核制度以学生权益保障为目的价值、公正学术评价为秩序价值、实质化解争议为结果价值。学术复核制度在复核期限、启动... 《学位法》第四十条创造性地设立了学术复核制度,为学位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权利侵害提供了重要的内部救济渠道。学术复核制度以学生权益保障为目的价值、公正学术评价为秩序价值、实质化解争议为结果价值。学术复核制度在复核期限、启动次数、听证适用及信息公开等方面需要充分借鉴行政复核制度,在复核内容的有限性和复核结果的实质重新评价两个方面借鉴行政再审制度。学术复核在制度正当性上获得学术自治的充分支持,只要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应当尊重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治权限范围内制定学术复核办法。学术复核制度必须严格遵循受教育权保障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独立运行原则,以划定学术复核权的运行边界,并为学术复核的制度展开提供原则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术复核 《学位法》 学生权益 学术自治 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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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位条例》到《学位法》:中国学位法治的成就、困境与展望
3
作者 姚荣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3-29,共17页
自1981年《学位条例》正式施行以来的四十余年里,学位政策创新、教育法的体系化发展与学位法律的司法适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学位条例》的不足,缓解了立法有限性与实践丰富性之间的矛盾,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治发展道路。尽管如此,... 自1981年《学位条例》正式施行以来的四十余年里,学位政策创新、教育法的体系化发展与学位法律的司法适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学位条例》的不足,缓解了立法有限性与实践丰富性之间的矛盾,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治发展道路。尽管如此,我国学位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难以有效回应学位争议案件实质性化解的现实诉求,学位法律解释与适用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不足,以及难以满足学位法律制度体系化的需要等诸多现实困境与难题。鉴于此,在《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学位法》,对学位法律制度进行全面修订的呼声高涨。在《学位法》颁行的背景下,重塑与革新国家学位制度,促进学位法治与学术自治、国家调控与自我规制的平衡,增强《学位法》作为“组织法”“行为法”“程序法”“权利法”以及“规制法”的属性和功能,是中国学位治理迈向良法善治新境界的应有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条例》 《学位法》 学术自治 学位 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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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中非学术标准的界分与适用——兼议《学位法》关于非学术标准的规定 被引量:1
4
作者 龚向和 张颂昀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0-76,共7页
随着学位制度的深入推进以及《学位法》的出台,学位授予非学术标准引发了新的理论问题与实务争议。从学位的社会价值、历史经验、道德期许、权利义务统一及国际惯例来看,学位授予考察除了学位申请人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等学术标准外,还... 随着学位制度的深入推进以及《学位法》的出台,学位授予非学术标准引发了新的理论问题与实务争议。从学位的社会价值、历史经验、道德期许、权利义务统一及国际惯例来看,学位授予考察除了学位申请人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等学术标准外,还应当包含政治标准、品行标准等在内的诸多非学术标准。学位授予非学术标准在适用中应当注意适用对象、方式和范围等现实问题,为完善《学位法》、出台相关配套规定以及编纂教育法典提供建设性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学术标准 学位授予 《学位法》 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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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实施背景下高校学位撤销校规的法治化进路
5
作者 张雪莲 《复旦教育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32-38,共7页
根据《学位法》可以将高校学位撤销校规划分为五类:惩戒性校规、非学术标准类校规、学术标准类校规、撤销程序类校规、复核程序类校规。《学位法》为非学术标准类校规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在没有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高校无权制定惩戒... 根据《学位法》可以将高校学位撤销校规划分为五类:惩戒性校规、非学术标准类校规、学术标准类校规、撤销程序类校规、复核程序类校规。《学位法》为非学术标准类校规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在没有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高校无权制定惩戒性校规。根据法律优先原则,《学位法》构成所有标准类校规的上位法规范,两者之间是“规定”关系,高校只能“实施”而不能“创制”撤销标准。《学位法》为程序类校规提供底线标准。其中,撤销程序和复核决定程序属于权利性程序,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而复核申请程序属于义务性程序,应遵循程序法定原则。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而言,《学位法》的规范效力体现在消极和积极两个层面:前者要求保障新制定校规的合法性;后者要求消除原有校规与《学位法》规定的不一致或相抵触之处。为此,应参照《学位法》第22条的要求完善校规制定程序,建立分类型审查的备案审查制度,健全教育行政部门主导、高校负责实施的校规清理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法》 学位撤销 校规清理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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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因应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论文的细化路径 被引量:3
6
作者 刘旭东 《高校教育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83-96,共14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论文引发了学术不端加剧、学位论文价值立场偏差和信息真伪并存、侵蚀学位申请人隐私权或泄露其未公布学术观点、侵犯他人著作权、对人才评价产生不利影响等浅层风险,以及带来了学位申请人创新精神衰退与道德情感淡... 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论文引发了学术不端加剧、学位论文价值立场偏差和信息真伪并存、侵蚀学位申请人隐私权或泄露其未公布学术观点、侵犯他人著作权、对人才评价产生不利影响等浅层风险,以及带来了学位申请人创新精神衰退与道德情感淡漠的深层隐忧。人工智能时代,《学位法》第37条“代写论文条款”细化工作应遵循提升透明度、协同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分类分级监管四项特殊原则,以及维护立法稳定性和确保义务责任相对应两项一般原则。为此,《学位法》第37条“代写论文条款”应坚持双重细化路径:内容层面,依循上述四项特殊原则,为引导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合理使用和禁止代写论文设定科学标准;形式层面,在上述两项一般原则的理念指导下,依托多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协同规制,将细化条款统一于教育法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 代写论文 透明度义务 协同治理 数据质量 分类分级监管 敏捷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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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实施背景下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科学内涵及推进路径 被引量:2
7
作者 关清文 方千华 王涛 《体育学刊》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9,共9页
《学位法》正式实施和专业学位体育博士首届招生将于2025年开始,在此背景下,对我国体育博士生培养进行探析,可为体育学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生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思路。研究认为,《学位法》实施背景下体育学博士生培养以“分类发展”... 《学位法》正式实施和专业学位体育博士首届招生将于2025年开始,在此背景下,对我国体育博士生培养进行探析,可为体育学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生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思路。研究认为,《学位法》实施背景下体育学博士生培养以“分类发展”为价值取向、以“创新能力”为关键素养、以“独立自主”为必备行为、以“辩证统一”为发展依循。针对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困囿和国外经验,提出推进路径:(1)强化分类发展培养定位,逐步探索专业学位的培养模式;(2)建立科学合理招生体系,推动选拔方式全面申请考核制;(3)提升培养过程学术深度,促进跨学科理念进课程和师资;(4)优化创新成果条件要求,凸显学位类型与学科专业特点;(5)规范学位论文程序内容,增强利益相关者之间监督力度;(6)完善学位质量保障机制,维护体育博士生学位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法》 体育学博士生 人才培养 分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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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学位撤销条款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6
8
作者 任海涛 刘扬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74-82,共9页
学位撤销的本质是行政撤销行为。在“要件—效果”的法适用逻辑框架下,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对事实要件的法律适用进行行政认定,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据其判断作出撤销学位的最终决定。《学位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高校学位撤销的三种情形,授... 学位撤销的本质是行政撤销行为。在“要件—效果”的法适用逻辑框架下,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对事实要件的法律适用进行行政认定,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据其判断作出撤销学位的最终决定。《学位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高校学位撤销的三种情形,授予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术不端”“非法手段”“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等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具体化的权力。准确的阐释是不确定法律概念恰当适用的前提。对第37条第1款的解释,应当秉持尊重高校学术自治权的态度;对第37条第2款、第3款的解释,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有必要构建恰当的司法审查模式,纠正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理解上的偏误。学位撤销的司法审查应当遵循从学术事由与非学术事由二分的路径。在司法审查强度上,法院对学术事由只能进行有限审查;对非学术事由虽然可以进行全面审查,但也应当保持谦抑。总而言之,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理解与适用应当注重实现学生权益、高校自治和司法公正三方面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法》 学位撤销 不确定律概念 审查 学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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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时代学术复核制度的法治逻辑 被引量:4
9
作者 姚荣 王倩 《高校教育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56-69,共14页
学术复核制度作为维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规范学位授予权行使、实质性化解学位争议的一大制度创新,旨在发挥其促进学术公正、尊重学术自治的价值功能。为了考察实践中高校学术复核制度的运行逻辑,本研究对96所“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准... 学术复核制度作为维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规范学位授予权行使、实质性化解学位争议的一大制度创新,旨在发挥其促进学术公正、尊重学术自治的价值功能。为了考察实践中高校学术复核制度的运行逻辑,本研究对96所“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准学术复核制度文本进行分析发现,当前学术复核制度在实践中面临受理范围类别有限且条件苛刻、受理机构独立性欠缺和专业性不足、专家回避原则执行不力和人员构成不尽合理、复核处理期限不明和申请人参与程度低等多重法治困境。为将学术复核制度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我国应从规范制定、制度实施、强化监督三个维度着手,建立健全《学位法》框架下的学术复核办法,完善学术复核内部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学术复核制度的国家监督体系,以促进学位争议案件中学术评价纠纷的实质和公正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法》 学术复核制度 “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术自治 受理范围 受理机构 专家遴选 程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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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拟立背景下职业本科学位授权与授予的法理基础及其制度改造 被引量:2
10
作者 陈越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4-51,共8页
《学位法》拟立为职业本科学位设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与全面的规范框架。学士学位制度是职业本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职业本科毕业生阶层再生产的必要条件。职业本科学位与普通本科学位价值等同、效用一致,并且已投入实践... 《学位法》拟立为职业本科学位设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与全面的规范框架。学士学位制度是职业本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职业本科毕业生阶层再生产的必要条件。职业本科学位与普通本科学位价值等同、效用一致,并且已投入实践。其中,学位授权与授予分别是学位制度运行的逻辑起点与逻辑结果,二者合力保障职业本科学位授予质量,其背后分别蕴含着高校自主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基于高校自主权实施职业本科学位授权的许可化改造,需明确其行政许可法律性质、补足正当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基于学生受教育权实施职业本科学位授予的法治化改造,需明确授予标准制定的法律原则,优化授予标准的形式载体,规范学位授予的正当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法》 职业本科 学士学位 学位授权 学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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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位法》中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的制定 被引量:1
11
作者 伏创宇 《高校教育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43-55,共13页
《学位法》对学位授予单位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制定模式上,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的制定宜采用一般标准与个别标准并行的模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属于重要的参与主体,基于授权可以围绕专业条件制定严于一般标准的个别标准... 《学位法》对学位授予单位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制定模式上,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的制定宜采用一般标准与个别标准并行的模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属于重要的参与主体,基于授权可以围绕专业条件制定严于一般标准的个别标准。在制定内容上,非专业标准与专业标准的制定应当在《学位法》的法律目的、法律精神与法定原则的范围内展开,避免适用标准更严格的比例原则或缺乏清晰内涵的合理性标准。在制定程序上,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的制定不宜简单套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除了公开、参与等因素,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的制定程序还应当融入“学术自治权”因素,并涵盖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在合法性审查上,国家应当在形式合法性监督之外,建构对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的实质合法性监督机制,强化法院对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的司法审查,完善学位主管机关对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的备案审查。合法性审查标准包括权限审查、相抵触审查、程序审查以及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法》 《学位条例》 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条件 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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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的立法分析 被引量:9
12
作者 袁永红 代玉美 刘元芳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17-20,共4页
简要叙述了我国学位法规的制订情况,指出了我国学位制度现存的问题,对我国《学位法》的立法提出了如下建议:坚持立法的法制统一原则;调整政府和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学位授予的公开、公证、合理;明确权利义务,保障权利救济;与世... 简要叙述了我国学位法规的制订情况,指出了我国学位制度现存的问题,对我国《学位法》的立法提出了如下建议:坚持立法的法制统一原则;调整政府和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学位授予的公开、公证、合理;明确权利义务,保障权利救济;与世界学位制度接轨;掌握好语言表述方面的立法技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法》 学位制度 制统一原则 权利救济 中国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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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位立法的价值变迁与《学位法》的价值定位 被引量:16
13
作者 龚向和 《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5-34,共10页
立法价值为学位立法工作的开展明确价值遵循,属于立法推进中的核心范畴。立法价值对于《学位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引导《学位法》确立科学合理的立法理念,并且推动着教育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同时为学位制度的具体设计提供方向... 立法价值为学位立法工作的开展明确价值遵循,属于立法推进中的核心范畴。立法价值对于《学位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引导《学位法》确立科学合理的立法理念,并且推动着教育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同时为学位制度的具体设计提供方向性指引。我国学位立法在价值层面上经历了一定的发展变迁,具体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从工具价值到人本价值;二是从社会价值到个人价值;三是从管理价值到教育价值。针对当下我国制定《学位法》的价值定位来看,在应然层面,应当以对学术自由权与受教育权的保障作为基本价值遵循。在实践层面,应当在《学位法》的具体章节中,将对学术自由权与受教育权的保障明确化、具体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法》 价值 学术自由权 受教育权 价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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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制定的时代功能和关键任务 被引量:8
14
作者 湛中乐 王岩 《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35-42,共8页
《学位条例》所确立的学位制度对我国过去四十多年间高层次人才培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伴随着高等教育普及化和法律制度、教育制度的重大发展以及立法背景的深刻变革,《学位法》的制定也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功能:... 《学位条例》所确立的学位制度对我国过去四十多年间高层次人才培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伴随着高等教育普及化和法律制度、教育制度的重大发展以及立法背景的深刻变革,《学位法》的制定也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功能:《学位法》的制定是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教育现代化转型的实践需求,是科教兴国战略下高水平人才培养战略转向的制度保障,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背景下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制定《学位法》应当关注以下关键问题,对《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其一,在学位形态的选择上,应当构建大学学位制度;其二,大学学位制度下高校对于学位授予条件具有自主权,国家为把控学位授予的基本质量,应设定学位授予的最低标准;其三,应当完善学位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与学位审批机关以及学位申请者与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的争议处理;其四,完善学位正当程序制度,应当着重对学位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和公开制度进行建构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法》 《学位草案(征求意见稿)》 学位制度 学位形态 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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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撤销权的法律治理——兼论《学位法》中学位撤销条款的制度设计 被引量:9
15
作者 王由海 《高教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27-33,共7页
学位是高等教育制度的基石,不仅是个体学术水平的评价,还表征个体的受教育程度和荣誉价值。学位撤销权是对学位获得者学术能力与水平的否定性评价,是具有“知识属性”的复合权力。由于学位撤销的情形多元,学位撤销权的性质欠缺稳定性,... 学位是高等教育制度的基石,不仅是个体学术水平的评价,还表征个体的受教育程度和荣誉价值。学位撤销权是对学位获得者学术能力与水平的否定性评价,是具有“知识属性”的复合权力。由于学位撤销的情形多元,学位撤销权的性质欠缺稳定性,容易侵害学位撤销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面对以《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为代表的学位撤销规则控制模式失灵,一种强调诉诸“原则”规范来实现监督行政权力、尊重学术自治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学位撤销原则控制模式正在兴起,彰显了学位撤销主体从特权权力关系到法治权力关系,学位撤销过程从规则之治到原则之治的范式转型。为此,需要在《学位法》中完善学位撤销权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将学位撤销权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 学位撤销权 权力控制 《学位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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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建设支撑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贯彻实施研讨会综述 被引量:1
16
作者 邹丽丽 刘俊起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66-72,共7页
202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贯彻实施研讨会在北京召开。16位特邀专家学者及400余位参会代表就《学位法》的立法过程及主要精神、《学位法》实施后的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法》实施后的学位授予工作、《学位法》实施后的学位... 202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贯彻实施研讨会在北京召开。16位特邀专家学者及400余位参会代表就《学位法》的立法过程及主要精神、《学位法》实施后的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法》实施后的学位授予工作、《学位法》实施后的学位质量保障、《学位法》实施后的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以及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成果形式与评价标准等问题展开讨论。会议提出,《学位法》的通过与施行实现了从政策指引到法律规范的转化,以最具权威性的立法举措,为巩固学位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学位授予程序、保障学位质量、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等现实问题完善了法理基础,为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与教育强国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法》 学位分类 学位授予 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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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位授予中新旧校规的衔接与适用
17
作者 姚荣 李璇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9-28,共10页
《学位法》的颁布实施,为高校修订学位授予相关校规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同时也引发了新旧校规之间如何衔接与适用的难题。在形式法治思维的宰制下,高校倾向于将学位授予新旧校规的适用对象、范围以及具体标准完全视为其办学自主权的范... 《学位法》的颁布实施,为高校修订学位授予相关校规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同时也引发了新旧校规之间如何衔接与适用的难题。在形式法治思维的宰制下,高校倾向于将学位授予新旧校规的适用对象、范围以及具体标准完全视为其办学自主权的范畴,而较少检视规则变动对学位申请人权益保障产生的实际影响及其背后所蕴含的实质合法性与民主正当性疑义。当前,在有关新旧校规适用所引发的高校涉诉行政争议案件中,法院倾向于将规则条款的变动视为学术自治或高校自主裁量的范畴,客观上降低了司法审查的强度。但是,从实质法治的视角而言,应当充分考虑裁量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要求高校根据正当程序的一般要求,结合学术自治的特殊原则设定内部的程序规则,并根据对学生权利影响的程度采取不同密度的程序配置。实体正义则要求将高校新旧校规衔接与适用的裁量权纳入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等行政法治基本原则的拘束之中,实现高校依法自主裁量与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法》 学位授予 高校校规 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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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位法律制度修订完善的历史回顾与现实展望 被引量:21
18
作者 王大泉 《复旦教育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24-31,共8页
修订《学位条例》、制定《学位法》是中国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是对学位制度改革进行的顶层设计。本文对《学位条例》实施40年以来的经验做法进行了回顾总结,对中国学位制度面临的发展形势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同时,基于... 修订《学位条例》、制定《学位法》是中国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是对学位制度改革进行的顶层设计。本文对《学位条例》实施40年以来的经验做法进行了回顾总结,对中国学位制度面临的发展形势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同时,基于宏观背景和发展趋势,以及具体问题和现实需求,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制定《学位法》的原则方向与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以期推动法律修订取得实质进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法》 学位制度 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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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议结论异议的申诉制度探析 被引量:2
19
作者 方跃平 高井祥 《黑龙江高教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62-69,共8页
我国目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已获得学位的学位论文被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抽检评议;另一种是学位论文答辩前的例行评议。学位论文评议结论对学位申请人是否能参与答辩或学位获得者能否保留住学位有重要影响,学位申请... 我国目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已获得学位的学位论文被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抽检评议;另一种是学位论文答辩前的例行评议。学位论文评议结论对学位申请人是否能参与答辩或学位获得者能否保留住学位有重要影响,学位申请者或获得者在对学位评议结论有异议时应享有申诉权。各学位授予单位关于申诉权的发生事由与提出条件有不同规定,在国家法律层面缺失救济程序的情况下,学位申请者或获得者只能根据各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诉程序去寻求权利救济与保护。目前,我国现行的学位论文评议结论异议申请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程序缺失、申诉范围狭隘、审查职责不清等问题,应完善学位论文申诉权及申诉程序的原则,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程序规则,扩大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议结论异议申诉的范围,加强异议申诉程序的正当性设计以及完善我国现行的学位论文的复审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论文 异议申诉 申诉权 申诉程序 《学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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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程序中不同审查主体的职责定位及其展开 被引量:1
20
作者 郑磊 《高校教育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70-82,共13页
明确学位授予程序中不同审查主体的职责定位及其相互关系,是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障申请人获得公正评价权的核心问题。通过对《学位法》中学位授予程序条款及关联条文的规范分析,学位申请受理机构、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 明确学位授予程序中不同审查主体的职责定位及其相互关系,是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障申请人获得公正评价权的核心问题。通过对《学位法》中学位授予程序条款及关联条文的规范分析,学位申请受理机构、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位授予程序中的职责定位分别是受理机构负责学位申请的形式审查,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分阶负责学位论文的实质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负责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基于权力配置的功能适当原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合适的学位申请受理机构;评阅专家具有答辩资格建议权而非决定权;答辩委员会的性质是学位考试委员会,具有学位论文成绩评定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行使学位授予权的大部分权能;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统领作用应体现在作为学位授予程序监督者和学位授予争议裁决者的地位上。不同审查主体由此形成以学位评定委员会为中心,分段参与、协作治理的“一核多元”关系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法》 学位授予程序 学位申请受理机构 评阅专家 答辩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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