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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以渐:从《大清现行刑律》看“杀尊亲属罪”
被引量:
1
1
作者
张一民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74-180,共7页
清季变法修律,旧的《大清律例》被改造成《大清现行刑律》,以为过渡之用的总成之作,其立法条文之变动、司法适用之情形,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当时某些法律变革之观念。其中,杀尊亲属罪作为直接体现儒家纲常的核心条款,删修幅度较大;在各...
清季变法修律,旧的《大清律例》被改造成《大清现行刑律》,以为过渡之用的总成之作,其立法条文之变动、司法适用之情形,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当时某些法律变革之观念。其中,杀尊亲属罪作为直接体现儒家纲常的核心条款,删修幅度较大;在各级审判厅的司法裁判中,又留存一定的生命力,但尚未触及诸如尊亲属的法律概念界定等实质议题。《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近代刑律改革的脚本,体现了杀尊亲属罪在近代法律转型中的过渡性特征,不应该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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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清现行刑律》
杀尊亲属罪
沈家本
清
末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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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民国初年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民初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形塑
被引量:
3
2
作者
徐琨捷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1,共12页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确立,离不开大理院在“司法兼营立法”过程中的塑造。民初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大致经历了通过《大清民律草案》的尝试与挫败、大理院确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地位、剥离《大清现行刑律》刑法属性及该律地位的巩固等阶段。纵观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自清末兴起的“诸法合体说”起了关键作用,大理院根据该观点将《大清现行刑律》区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既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又避免另立新民法将会遭受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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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
民律草案》
诸法合体
大理院
民事有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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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行之以渐:从《大清现行刑律》看“杀尊亲属罪”
被引量:
1
1
作者
张一民
机构
北京大学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74-180,共7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清代服制定罪研究”(18CFX008)。
文摘
清季变法修律,旧的《大清律例》被改造成《大清现行刑律》,以为过渡之用的总成之作,其立法条文之变动、司法适用之情形,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当时某些法律变革之观念。其中,杀尊亲属罪作为直接体现儒家纲常的核心条款,删修幅度较大;在各级审判厅的司法裁判中,又留存一定的生命力,但尚未触及诸如尊亲属的法律概念界定等实质议题。《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近代刑律改革的脚本,体现了杀尊亲属罪在近代法律转型中的过渡性特征,不应该被忽视。
关键词
《大清现行刑律》
杀尊亲属罪
沈家本
清
末新政
分类号
K257.5 [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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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民国初年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民初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形塑
被引量:
3
2
作者
徐琨捷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1,共12页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一般项目“民初大理院对《大清民律草案》的适用研究”(20SFB2003)。
文摘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确立,离不开大理院在“司法兼营立法”过程中的塑造。民初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大致经历了通过《大清民律草案》的尝试与挫败、大理院确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地位、剥离《大清现行刑律》刑法属性及该律地位的巩固等阶段。纵观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自清末兴起的“诸法合体说”起了关键作用,大理院根据该观点将《大清现行刑律》区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既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又避免另立新民法将会遭受的阻力。
关键词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
民律草案》
诸法合体
大理院
民事有效部分
Keywords
Current Criminal Law of the Qing Dynasty
Draft Civil Law of the Qing Dynasty
the viewpoint that a law is composed of different legal branches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early yea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effective sections of the current law on civil issues
分类号
DF082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F5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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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之以渐:从《大清现行刑律》看“杀尊亲属罪”
张一民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1
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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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民国初年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民初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形塑
徐琨捷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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