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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获利何以返还?——对《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2条立法意旨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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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平华 江辉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25-136,172,共13页
尽管《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2条具有损害赔偿规范之外观,但实则遵循不当得利之内在逻辑。当事人订立合同之际,标的物于“债法层面的”权益归属即移转至债权人,债务人因违约行为所获替代利益,应视为债权人财产利益的代位物。据此,违... 尽管《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2条具有损害赔偿规范之外观,但实则遵循不当得利之内在逻辑。当事人订立合同之际,标的物于“债法层面的”权益归属即移转至债权人,债务人因违约行为所获替代利益,应视为债权人财产利益的代位物。据此,违约获利返还之本质并非对“可得利益”之赔偿,而系对“已得利益”之回复,故应纳入不当得利规范范畴。正因如此,当事人的可归责性不属于责任构成要素,仅作为责任范围之裁量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获利返还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2条 体系定位 不当得利 责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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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报批义务的责任承担——《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的适用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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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璐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6-96,共11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明确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合同成立未生效,具有形式拘束力。第12条将责任承担划分为三层。第一层,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相对方申请解除合同但不符合《民法典》563条法定解除权要件,司法解释创设新的法定解除...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明确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合同成立未生效,具有形式拘束力。第12条将责任承担划分为三层。第一层,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相对方申请解除合同但不符合《民法典》563条法定解除权要件,司法解释创设新的法定解除权。当事人解除合同请求赔偿责任与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不同,这里的赔偿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层,法院判决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59条的规定,视为合同生效,当事人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带有惩罚性质。第三层,行政机关因当事人的过错不予批准合同生效,《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合同能否解除,参照《九民纪要》第4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当事人过错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涵盖固收损失及机会利益损失。机会利益损失并非固定,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估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通则司法解释 未生效合同解除 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 机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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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协议对代位权行使的影响——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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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21-229,287,共10页
由于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三方主体,因此在两方主体间存在仲裁协议时,该协议是否应当约束第三方,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为统一裁判规则,《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就仲裁协议对代位权的影响作出了规定,该条并... 由于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三方主体,因此在两方主体间存在仲裁协议时,该协议是否应当约束第三方,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为统一裁判规则,《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就仲裁协议对代位权的影响作出了规定,该条并没有承认代位仲裁协议当然对债权人产生拘束力,从而维护了仲裁中合同相对性规则的适用,该条也明确了即使存在仲裁协议,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要受仲裁协议的影响。依据这些规定,债务人的相对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申请仲裁的,应中止代位权诉讼。这些规定有效衔接了代位权与仲裁协议的关系,体现了对当事人私法自治的尊重,而且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通则 司法解释 仲裁协议 代位权 合同相对性规则 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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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一般规则之“回归”——以《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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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军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85-93,194,共10页
相较于《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确立消弭履行行为(或物权变动)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两条均以“处分权”控制交易过程,但... 相较于《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确立消弭履行行为(或物权变动)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两条均以“处分权”控制交易过程,但不同的物权变动理论对处分权如何具体控制交易过程有不同理解。债权形式主义是以处分权控制“事实行为”(交付或登记的物权公示方法),物权形式主义则是以处分权控制“法律行为”(处分行为)。由于前者与民法基本原理有所抵牾,使无权处分在我国民法(理论)体系上殊难定位,易使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疏离乃至造成价值判断失衡,应以后一理解为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合同通则解释》第20 物权变动模式 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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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经济学视角下担保型以物抵债的界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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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洋 刘冲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23,共11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所采取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后”之标准无法清楚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意义在于准确适用流担保禁止规则,无法清楚界定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存在认识偏差。从行为经...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所采取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后”之标准无法清楚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意义在于准确适用流担保禁止规则,无法清楚界定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存在认识偏差。从行为经济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来看,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应当是避免债务人因过度自信和盲目乐观而受损。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再类型化:若债务人最终给付内容不是由其的履行能力决定,或债务人最终给付内容的不确定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则以物抵债协议不需要被限制;在其他情况下,有必要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予以限制。若当事人存在担保的意思,则应通过流担保禁止规则限制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否则就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通则司法解释 行为经济学 担保型以物抵债 流担保禁止规则 违约金酌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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