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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构建与完善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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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新明 叶悦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93-110,共18页
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探索阶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商业数据专条”具有现实必要性。基于“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相似性,需要在制度层面完善“商业数据专条”,区分两条款的适用范围,明确两条款的适用关系。确立商业数据保... 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探索阶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商业数据专条”具有现实必要性。基于“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相似性,需要在制度层面完善“商业数据专条”,区分两条款的适用范围,明确两条款的适用关系。确立商业数据保护以交换价值为导向;明确商业数据客体为“数据产品或服务”;增设商业数据“可公开性”要件,区分商业数据“技术管理措施”要件与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要件;以“秘密管理的意思”和“公开的客观状态”为判定要素,对“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适用关系予以类型化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商业数据专 商业数据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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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规范构造的反思与重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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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波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1-143,共13页
随着数据的要素价值日益凸显,在数据确权未果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爬取行为的规制演变为商业数据保护规则,立法者在修法中欲引入“商业数据专条”。然而基于数据基础制度和相关裁判经验的考察,可发现其条文构造值得商榷。... 随着数据的要素价值日益凸显,在数据确权未果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爬取行为的规制演变为商业数据保护规则,立法者在修法中欲引入“商业数据专条”。然而基于数据基础制度和相关裁判经验的考察,可发现其条文构造值得商榷。在客体要件上,该条款将对相关数据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作为适用前提,既有损经营自主权、产权激励效应和数据分类保护要求,也不符合其评估行为正当性而非适法性的功能定位,应删去该限定。在行为要件上,违反约定类数据获取协议爬取他人数据属于私法自治范畴,无需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非约定类数据获取协议附加“正当、合理”要求并不妥适,因为这只是搜索引擎应用场景下的自律内容,完全可通过对商业道德的实质性审查来实现。在后果要件上,实质性替代规则仅充当违法性分析因素而非判断依据,且其规范内涵不清、适用标准不一,在有关违法性判断条款射程范围足以覆盖的情况下,无需叠床架屋式的重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商业数据专 数据获取 不正当竞争 数据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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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之评析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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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太平 袁振宗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3-14,共12页
正确解释和评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的前提是正确认识该制度的地位和所提供的保护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在商标保护上的补充地位决定了其提供的保护具有非设权性、补充性和有限性。2017年《反不正当竞... 正确解释和评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的前提是正确认识该制度的地位和所提供的保护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在商标保护上的补充地位决定了其提供的保护具有非设权性、补充性和有限性。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拓宽了商业标识的范围,重构了商业标识的构成要件,虽未规定适用例外,但并不足虑。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标识保护制度的关键是确定受保护商业标识的范围和"有一定影响"的标准,弄清商业标识使用的含义,明确混淆可能性的侵权判断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商业标识 有一定影响 使用 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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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落实中央关于数据产权制度顶层设计的一种方案 被引量: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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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5-29,共15页
商业数据的立法保护,是回应数据产权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在准确认识权益特点,全面总结司法实践,充分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应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专设数据保护条款,针对以企业数据为核心的商业数据,构建一种既赋予一定排他性,... 商业数据的立法保护,是回应数据产权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在准确认识权益特点,全面总结司法实践,充分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应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专设数据保护条款,针对以企业数据为核心的商业数据,构建一种既赋予一定排他性,又兼顾数据流通利用的商业数据弱权利保护机制。采取数据专条保护模式应当立足于权利式保护,使数据权益保护具有确定性和事先可识别性,并将事先的保护措施规定为受保护数据的构成要件,成为是否予以保护的重要界限。在具体的条款设计中,应以激励数据生成和促进数据流通利用为导向,设定受保护商业数据的构成要件,对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界分,划定商业数据的保护边界,推进数字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数据 商业数据专 数据产权 企业数据 弱权利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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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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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丽娟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27-35,共9页
将法律之间交叉领域的基本关系概括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以及一般法律竞合的关系,前者适用规则为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后者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适用。认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整体上不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就具体法条而言... 将法律之间交叉领域的基本关系概括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以及一般法律竞合的关系,前者适用规则为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后者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适用。认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整体上不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就具体法条而言,大多数相关法条之间也不属于一般法规与特别法规的关系,应按照一般法律竞合处理两法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如此总结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既能理顺并简化法律的适用,又能反映我国司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不正当竞争 竞合 一般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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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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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汇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7-96,共10页
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过去司法机关面对此类案件时多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和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进行裁判。这彰显出目前法律体系中类型化不足的缺陷。未来或可引入数据专条规制此类案件。数据类型上可区分为封闭数据、... 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过去司法机关面对此类案件时多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和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进行裁判。这彰显出目前法律体系中类型化不足的缺陷。未来或可引入数据专条规制此类案件。数据类型上可区分为封闭数据、无条件公开数据与附条件公开数据,前者由商业秘密条款规制,后两者属于数据专条规制范畴。行为类型上则由数据不正当获取、数据不正当使用与披露、不正当妨碍数据运营3部分组成。数据不正当屏蔽行为应由《反垄断法》规制而不应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不正当竞争 一般 互联网专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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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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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凌 张永志 《知识产权》 CSSCI 1996年第6期3-5,共3页
如何科学、合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十分重要的国际问题之一。各国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在不断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十分有效而灵活的法律工具在知识产权领域日受重视。然而,对反不正当... 如何科学、合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十分重要的国际问题之一。各国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在不断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十分有效而灵活的法律工具在知识产权领域日受重视。然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却众说纷纭。本文试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各具体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的法条竞合关系入手进行分析,以期求教于法学界前辈及同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 竞合 补充功能 律适用
全文增补中
数据抓取行为规制的目标调适及其路径优化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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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继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58-172,共15页
近年来,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日趋激烈,因数据抓取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受权利法分析范式的影响,我国审判实践确立了数据保护优先的规制目标,人民法院大多据此认定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客观上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利用和数字经济... 近年来,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日趋激烈,因数据抓取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受权利法分析范式的影响,我国审判实践确立了数据保护优先的规制目标,人民法院大多据此认定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客观上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利用和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马克思的流通理论、新发展理念和发展型法治理论为数据流通优先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数据的流通属性和促进数据流通的现实需求,决定了我国应确定数据流通优先兼顾数据保护的规制目标。为有效规制数据抓取行为,我国应实现权利法范式向行为法范式的转型,合理权衡多元数据主体的利益关系;修正“一刀切”的规制原则,遵循分类分级原则精准规制数据抓取;回归竞争法属性,运用实质性替代标准评估数据抓取行为的竞争损害。为此,我们需要在立法中贯彻数据流通优先目标,及时完善数据抓取专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数据抓取行为 数据流通 数据保护 数据抓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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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的类商业秘密路径建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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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纯昕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8-106,共19页
在我国尚未为数据赋权的当下,为增强数据保护的可预见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商业数据专条成为数据保护的可循路径。基于数字时代商业数据与商业秘密的内在共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可采用类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但应区... 在我国尚未为数据赋权的当下,为增强数据保护的可预见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商业数据专条成为数据保护的可循路径。基于数字时代商业数据与商业秘密的内在共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可采用类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但应区分商业数据和商业秘密,并通过例外规则平衡数据保护与分享。在商业数据专条的设计中,数据客体界定规则是基础,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规则是核心,数据不正当竞争限制例外规则是保障。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包括不正当获取型、违反信义型、“非一手”转得型、帮助侵害型。数据垄断与实质改进等例外情形是数据合法使用的抗辩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数据 类商业秘密保护 不正当竞争 商业数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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