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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视角下营商环境与绿色创新绩效的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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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军 《财会通讯》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0期47-51,共5页
文章以2009—2021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公司法》修订角度探讨了营商环境与绿色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营商环境的优化与绿色创新绩效呈正相关,且受《公司法》修订的影响。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和政务环境等因素对绿色... 文章以2009—2021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公司法》修订角度探讨了营商环境与绿色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营商环境的优化与绿色创新绩效呈正相关,且受《公司法》修订的影响。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和政务环境等因素对绿色创新绩效的提升具有显著促进作用。此外,民营企业与高透明度组在这一关联中表现出更为显著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营商环境 绿色创新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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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债券治理的组织法构造--以《公司法》修订为进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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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丁灏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71-79,共9页
《公司法》修订为完善公司债券的“组织法”治理创造契机。相较于新《证券法》及其配套规范下渐趋完善的契约型治理,公司债券的组织型治理长期以来缺乏顶层立法设计,导致实践中产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形同虚设、受托管理人组织定位模棱... 《公司法》修订为完善公司债券的“组织法”治理创造契机。相较于新《证券法》及其配套规范下渐趋完善的契约型治理,公司债券的组织型治理长期以来缺乏顶层立法设计,导致实践中产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形同虚设、受托管理人组织定位模棱两可、组织规范衔接自相冲突等现实问题。在债券违约常态化背景下,《公司法》修订不仅应从整体视角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团体法律地位,明确其与受托管理人的信托法律关系,而且需兼顾公司债券的内外部结构,对内填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性规则,对外廓清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效力,以发挥其组织法功能,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债券 组织法 《公司法》修订 债券法制 组织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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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法规制范式研究--我国《公司法》双控人规制范式的变革与完善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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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富青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9-43,共15页
各国对双控人规制的范式主要有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美国的直接规制以判例法的形式确认双控人在特定场景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违者追究其赔偿责任;以英国和韩国为代表的间接规制范式,对双控人亲自执行公司业务的行为或指... 各国对双控人规制的范式主要有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美国的直接规制以判例法的形式确认双控人在特定场景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违者追究其赔偿责任;以英国和韩国为代表的间接规制范式,对双控人亲自执行公司业务的行为或指示董事执行公司业务的行为,要求其与董事共同对公司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司属于股权高度集中型公司,决定了其治理模式必然是“双控人中心主义”,也决定了规制双控人的规范在公司法中至关重要。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增设第二十一条对双控人施加了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开启了双控人直接规制的范式。2023年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双控人指示公司事务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又引入了间接规制范式,从而形成了两种规制范式兼而有之的折中规制范式及规范体系。然而,该体系存在规范大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所有规范皆为消极规范的弊端。后续双控人规范体系的改进和完善应细化禁止双控人滥用控制权的规范,提高可适用性和规制功效;增加双控人的积极规范,承认双控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控制公司的权力,规范和引导其依法行使权力,优化公司治理,从而奠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制度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直接规制范式 间接规制范式 折中规制范式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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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视域下董事利用人工智能决策的挑战与应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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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大淇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36-145,共10页
当前人工智能已被广泛运用在公司决策中,通常以辅助董事决策的形式存在。作为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本轮《公司法》修订在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调整,由此董事责任边界的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出现了新的面向... 当前人工智能已被广泛运用在公司决策中,通常以辅助董事决策的形式存在。作为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本轮《公司法》修订在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调整,由此董事责任边界的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出现了新的面向。在新《公司法》视域下董事利用人工智能决策也面临新的挑战,需要有全新的应对方案。董事在利用人工智能决策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章程规定义务以及受信义务。一方面,原则上董事并无必须利用人工智能决策的义务,仅在例外情形下存在强制要求。基于商业判断规则,董事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凭借自身丰富的经营决策经验,兼顾众多信息要素;另一方面,董事的监管责任,应当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模型、数据选取、结果审查、信息决断等监管要素方面进行认定。董事可以基于决策经验,对是否选取人工智能决策以及利用人工智能决策过程是否违反义务要求进行解释。面对技术发展对董事责任的影响,除需要进一步明晰董事监管责任边界之外,还需要将公司多元化目标作为矫正董事责任认定的标尺。同时,构建统一的专家决策型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对指导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董事 人工智能 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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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对《民法典》的因应和超越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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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万一 雍晨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49-158,共10页
在中国《民法典》已被界定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背景下,以市场经济为主要作用对象的《公司法》的修改就有必要遵循《民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要求,以实现《公司法》与《民法典》在理念和制度层面的衔接与协调。其基本的要求是:... 在中国《民法典》已被界定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背景下,以市场经济为主要作用对象的《公司法》的修改就有必要遵循《民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要求,以实现《公司法》与《民法典》在理念和制度层面的衔接与协调。其基本的要求是:《公司法》的修改必须既能满足《民法典》对其理念和制度统摄的要求,又要尽可能满足其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助推器的特殊制度安排。为此,在宏观层面,《公司法》的修订需要同时兼顾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商法特殊的基本学科定位。在具体实现途径上,《公司法》具体制度的修订既可对《民法典》中的市场经济规则进行深化、转化和内化,也可结合公司法的特点对其抽象规则加以更新和改造,更重要的是结合公司法的特殊要求对民法的相关规则进行突破、扬弃和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民法典》 《公司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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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公司法》表达:结构与可能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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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燕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9-120,共12页
在政策压力与市场激励增强的时代背景下,利益相关者保护议题已经成为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合规风险。《公司法》相对于合同法等外部法,具有指引、促进公司改变经营理念、治理结构与经营方式的特殊价值优势。当前《公司法》已经形成... 在政策压力与市场激励增强的时代背景下,利益相关者保护议题已经成为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合规风险。《公司法》相对于合同法等外部法,具有指引、促进公司改变经营理念、治理结构与经营方式的特殊价值优势。当前《公司法》已经形成对不同利益相关者分别采用强制性、赋权性以及倡导性规范的层次化保护体系,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并未为利益相关者保护提供空间,且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仅以部门规章为主,无上位法支撑。在营利性与社会性的平衡下,《公司法》应强化区分公司类型原则,在总则中适用倡导性规范,针对所有类型公司纳入利益相关者保护的表述,引导非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强制建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在分则中适度考虑董事义务及董事会制度的因应性变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相关者 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公司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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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违信责任的价值肯认与体系构筑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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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毓莹 辛海平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66-72,共7页
我国公司法中缺少对控股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普遍有实权而无实责,因此,以立法对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进行法律规制十分必要。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是英美法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督促其善意决策的重要制度,... 我国公司法中缺少对控股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普遍有实权而无实责,因此,以立法对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进行法律规制十分必要。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是英美法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督促其善意决策的重要制度,其对我国立法完善控股股东义务和责任具有启示意义,可以在我国公司法体系下建立以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为理论基础的违信责任。对此,可以在理论上借鉴侵权责任的构成,归纳出控股股东违信责任的认定标准,同时确立不当利益归入以及赔偿公司与股东所受损失这两类主要的违信责任形态。在实践中,还应确立追究违信责任的基本程序,通过公司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及股东直接诉讼等司法途径追究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控股股东 违信责任 《公司法》修订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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