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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法律后果辨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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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学军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75-80,共6页
目前,就《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形成三种学说:其一,该条第一款前句所规定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属"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后句所规定的"由监护人赔偿",属监护人的公平... 目前,就《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形成三种学说:其一,该条第一款前句所规定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属"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后句所规定的"由监护人赔偿",属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其二,该条第二款系第一款后句的补充;前句所规定的属"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后句所规定的属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其三,前句所规定的属"授权法官‘可以’判决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但并非‘必须’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后句所规定的属"对监护人作为基本的责任承担者的身份的确认"。这些学说均有不足。前句所规定的是一般性的、强制性的"责任财产"之增加;后句所规定的是"从"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且完全可以不设。从立法论而言,该条款应这样修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被监护人自行承担侵权责任;被监护人与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与"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准不真正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公平责任 特别规定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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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的适用:裁判误区与应然路径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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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冠彬 谢春玲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25-37,共13页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延续《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确立的公平责任规则是对公平价值理念的贯彻,但其不宜被认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而应属于损失分担规则。通过对2008-2018年间法院二审判决书的梳理,可知法院多采纳"公平...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延续《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确立的公平责任规则是对公平价值理念的贯彻,但其不宜被认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而应属于损失分担规则。通过对2008-2018年间法院二审判决书的梳理,可知法院多采纳"公平责任原则"的表述方式,司法实务对公平责任规则的适用存在将其与公平原则和责任减免事由混淆,错误地将其适用于合同法领域或无过错侵权领域,以及将其等价为人道补偿等诸多问题。其中,将公平责任等价为人道补偿的最主要表现在于裁判者只看重客观损失的存在,而忽略了公平责任规则适用所要求的因果关系构成要件。未来民法典宜明确规定公平责任规则的适用仅限于侵权法领域的过错侵权类型中,除双方不具有过错外,还必须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损害结果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行为人没有采取任何行为,则不能要求其据此分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 因果关系 民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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